长江超越理财5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doc

长江超越理财5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doc

ID:28610776

大小:148.00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8-12-11

长江超越理财5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doc_第1页
长江超越理财5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doc_第2页
长江超越理财5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doc_第3页
长江超越理财5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doc_第4页
长江超越理财5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长江超越理财5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平安年年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目录一、前言3-1-1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3-1-1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3-1-2四、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3-1-4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3-1-6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3-1-6七、集合计划的费用3-1-7八、收益分配3-1-8九、信息披露3-1-9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3-1-12十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3-1-12十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3-1-14十三、集合计划的退出3-1-15十四、集合计划的展期3-1-18十五、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3-1-19十六、风险揭示

2、3-1-20十七、不可抗力3-1-21十八、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1-21十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1-21二十、合同的补充与修改3-1-22二十一、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3-1-23一、前言为规范平安年年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

3、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

4、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名称(机构)/姓名(自然人):联系地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机构填写):代理人(机构填写):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联系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3-1-23管理人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敬达联系电话:(0755)82413595,82413593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秦晓联系方式:(0

5、755)83195226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与类型名称:平安年年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境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股票、股票型基金、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2、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1)股票(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型基金,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0-20%,其中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比例不超过3%;(2)公司债

6、、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品种:20%-100%,其中公司债投资比例不得低于10%;3-1-23(3)为保证本集合计划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本集合计划资产在设立后的开放期内都将保持不低于10%的银行活期存款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等短期金融品种。(三)规模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总份额)推广期为50亿份,开放期为60亿份。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如果某日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达到或接近目标规模时,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立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

7、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代理推广机构网站公告停止参与申请。接近目标规模的标准由管理人全权认定。如果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已经超过目标规模,则次日对参与申请的份额按照“末日比例配售”原则进行确认,以保证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目标规模。推广期末日参与本计划的申请确认比例为:(本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上限-推广期末日前的有效参与金额)/末日有效参与本计划的申请金额。如因“末日比例配售”导致委托人首次参与本计划金额低于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则该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存续期超额参与的处理遵循上述原则。(四)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8年,经

8、批准可展期。(五)集合计划的封闭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