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谦抑主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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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的谦抑主义——以梁丽拾金案的定性为例法政学院2008级刑法学研究生旺娜2008110038[摘要]刑法的谦抑主义乃现代刑法三大价值理念之一,在日本及欧陆诸国刑法理论中受到高度重视,其理论基础在于刑法的内在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的推动,基本内容包括刑法的补充性、片段性和宽容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谦抑原则,但司法理念和实践中一直在贯彻刑法的谦抑思想。梁丽拾金被诉后又撤诉就可以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关键词]刑法谦抑主义补充性片段性宽容性梁丽拾金案梁丽,一个普通的机

2、场清洁工,却以不普通的方式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她的名字。轰轰烈烈的梁丽拾金案终于结束了,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仍在继续。此案从开始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盗窃罪到最多只判五年的侵占罪,先是检察院不起诉再到失主也不起诉,可谓一波三折,梁丽最终获得了自由。出现这样的结果,不能不说用刑法的谦抑主义思想可以进行很好的诠释。一、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及理论基础所谓谦抑,系谦让抑制之意。刑法的谦抑主义,又称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谦抑性,在欧洲又叫刑法的辅助原则。作为源流,来自于罗马法中“法官不理会琐细之事”(Minimanoncu

3、ratpraetor)的刑法格言,其字面含义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过于轻微的事项,相反,只是规定和处理较为重大的事项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奴隶制刑法和封建制刑法尽管也存在着谦抑思想的火花,但是以罪刑擅断主义和严刑峻法为其主导思想,恣意性、身份性和残酷性仍是其刑法的主流。为了反对封建刑法的残酷性,启蒙主义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学者立足于理性主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提出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三大原则,刑法谦抑性的思想已蕴含其中。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从体

4、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法精神出发,指出“过于严酷的法律,反而会阻碍法律的实施”,“酷刑能够有效制止一般邪恶的一些后果,但是它不能惩罚这种邪恶本身”,主张“治理人类不应该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手段的使用应该慎之又慎”。[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孙立新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9—100,355—356页....近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也指出应以社会契约论为刑罚权的根据和约束,从源头上限制刑罚权,主张刑罚对公民生活尽可能少的干涉,进而反对残酷、不人道的刑罚;他还认为预防犯罪比

5、惩罚犯罪更高明,并从树立法律权威、传播科学文明、促使法律的执行机构严肃执法、奖励完美道德和完善教育等方面开出了预防犯罪的药方。[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5,126—132页。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上述先哲们对刑法的论述,无不闪烁着刑法歉抑思想。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法领域被提出来绝不是偶然的,是有其合理根据和正当理由的。综

6、合各种材料,笔者认为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1)刑法的内在性质需要刑法的谦抑性。首先,刑法的谦抑性来源于刑法机能的双重性。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指出,“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必须在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两大机能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指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转引自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7页。国家在实现刑罚权的过程中,无论是刑罚的制定、裁量还是执行,都不可过分张扬,必须谦虚、谨慎,以充分适当的实现刑

7、法的两大机能。其次,刑罚制裁方式的非至上性也决定了刑罚的谦抑性。无论是从正义还是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刑罚是一种拘束自由的重大痛苦,其自身并非理想,而是不得已的社会统治手段。”(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I》,转引自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第274页。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犯罪饱和法则即指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其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指出犯罪

8、现象的发生和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刑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刑罚是针对犯罪极有力的手段,但不是决定性的手段,它并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而且,刑罚本身就是一种恶害,它在发挥打击控制犯罪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产生淘汰、限制、标签甚至殃及亲友的不利后果,这种制裁方式的有限性、负面性、不理想性是不能忽视的。此外,为了实现刑罚权,国家需要支付大量的刑事司法运转成本,还有刑罚的机会成本和间接成本刑罚的机会成本是指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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