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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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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三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学校设立六个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为人文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社会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基础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程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信息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
2、会、医学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设立威海分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能开展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副主席、委员从本单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选举产生,基层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主席、副主席中须至少有1人为非党政职务人员。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1—2名委员组成,具体名额按照研究生培
3、养规模的大小确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副主席从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是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获2个推选名额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另一委员从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2名委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非党政职务人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25人组成,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从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中选举产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从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需报教育部批准,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若干人,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人,一般应由主席从其所在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中聘任,负责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临时工作
5、。第三章任期年限 第六条 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二年。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审核、决定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审核并表决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和每年度招生导师资格; 三、组织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申报材料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材料; 四、做好学校和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授予学位的异议事项并作出
6、处理建议; 二、审核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评估工作; 三、审核并表决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四、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二、审批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有关事宜; 三、审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招生事宜; 四、审核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审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我
7、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二、审批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有关事宜; 三、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事宜; 四、审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受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有关事宜,上报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单及材料; 二、检查学位论文质量,指导、审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三、组织评选各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四、受理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事宜和每年度招生导师的资格认定; 五、组织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和学位授予质量
8、的检查、评估工作; 六、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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