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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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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促进学科建设,提高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水平,保证研究生、本科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校现行情况,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江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江苏大学学位委员会设学校、学院(中心、研究院)二级。根据任期和人员变动情况应及
2、时做好换届、调整工作。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校主要领导、主要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学、研究人员应为2/3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一般为三年。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须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研究生处提出建议名单(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2/3以上),报学校审批,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未经校学位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
3、不得以江苏大学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及各学院的行政机构设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第八条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到2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处与相关学院协商后提出建议名单(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7人,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致),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九条院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学位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3第三章职责第十条校学位委员会职责:1、学位授予学科专业
4、的审定、上报和评估;2、审议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3、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4、作出撤消已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5、审议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处理与学位有关的其他问题;6、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负责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审和研究生导师的上岗选聘工作;7、评选我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推荐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
5、论文等;8、学位委员会主席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组成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紧急问题,并在校学位委员会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报告。第十一条院学位分委员会职责:1、相关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审核和评估;2、制定相关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规章制度及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3、审查相关学科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或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4、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6、;6、审议推荐相关学位授权学科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研究生导师上岗选聘名单,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7、评选推荐相关学科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并报送校学位委员会。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委员会或院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3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
7、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校学位委员会将决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应予公布,经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第十五条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作。第十六条本章程从学校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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