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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学位字〔201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为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学术机构,领导全校的学位及学科建设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校内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设主任
2、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第四条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秘书长由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工作会议审定。第五条学校根据学科和机构设置需要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学位分委会由校学位委员会依照程序设立。第六条学位分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必须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相关学院主持工作的院长-1-或执行院长。学位分委会委员由分委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与秘书长会议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实际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程序增补和调整
3、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增设和调整学位分委会。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第三章各级组织机构职能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职能(一)论证审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二)审定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标准;(三)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类学位授权点增列与动态调整工作;(四)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五)作出授予各类学位的决定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六)决议处理各类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七)检查、评估各学科学位授予质量;(八)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九)完成国务院学位委
4、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第十条学位分委会职能(一)负责本领域学科的建设,制定相关发展规划;-2-(二)制定本领域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标准;(三)对本领域学科内各类学位授权点的增列与调整提出建议;(四)初评本领域学科内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五)遴选本领域学科硕士生指导教师;(六)作出授予各类学位的建议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七)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处理各类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相关事务;(八)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检查、评估本领域学科学位授予质量;(九)审议本领域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十)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校学位办
5、负责处理校学位委员会授权与交办的各类学位与学科建设等工作。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3月、6月、11月各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必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第十三条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如有必要,经主任提议,全体委员可对有关事项进行通讯评议。第十四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经主任委员委托,也可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2/3方可召开。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3-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校学位办请假并
6、说明缺席理由,由校学位办汇总后分别报请校学位委员会主任或学位分委会主任核准。第十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第十七条校学位委员会以及分委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学位委员会授权,不得以我校名义从事任何学位活动。第十九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8日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2015年1月6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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