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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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内容提要]1关键词1一、健全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确认制度的意义..................21、被害人资格的必备条件..................................22、被害人资格确认程序....................................23、行使被害人诉权人的确认.................................34、履行被害人资格去人的职责、责任.........................4二、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确认制度的不可替代............

2、......5三、应当废除检察院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制度......61、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弊端...........................62、检察院不应当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8参考文献1111浅论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的确认制度[内容提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健全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确认制度,就是希望对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确认法制化,对传统观念进行根本性改变,制止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我行我素,随意确认或不确认

3、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的专横现象,保证正常的诉讼秩序得以进行。关键词:确认制度被害人资格公诉案件健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刑事案件控诉职能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的当事人……。其中诉讼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民主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的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检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

4、申诉,要求重新审判;对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等……。11公诉案件被害人法定的如此重要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不应当自然享有,自然取得,也不应当自然失去,被随意取消。试想,如果事实上是诉讼案件被害人,却没有相应资格,其必然丧失相应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这与追求司法公正的当代是何等的不相称?众所周知,只有依法享有相应的资格,才能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都是这样,可见依法确认是否具有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是依法能否享有相应诉讼地位,行使相应诉讼权利的前提,是具体的人或单位能否参与公诉活动,并提

5、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键,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在法律上的确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图就此展开讨论。一、健全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确认制度的意义1、被害人资格的必备条件没有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必备条件,就没有界定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的依据。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具体的公诉案件中,是否有被害人,谁是被害人并非都是一目了然的,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解释看,没有为被害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更没有对享有被害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这给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不少难以说清道明的争议。例如:有人主张因追赃而合法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应列为被害人;有人主张依法犯

6、罪行为的性质和该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确认被害人;还有人主张承受了被害人结果的人应列为被害人等等。由此可见,被害人资格问题相当复杂,需要规范。2、被害人资格确认程序没有资格确认程序,11就无法启动和开展确认工作,无法处理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问题,自公诉案件发生之日起,是否需要确认具体的被害人,由谁确认被害人资格,怎样确认被害人资格等一系列问题已自然而然的摆在了刑事诉讼中的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面前,此问题不能回避。因为此问题不解决,刑事诉讼中最根本的待证事实或者需要证明的事实,就可能出现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的状况,被害人参与诉

7、讼,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定活动就无法进行。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有关公诉案被害人资格的确定程序从根本上讲还是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审查移送案件,必须查明有无附带民事诉讼;询问被害人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侦察中犯罪嫌疑

8、死亡的,其存款、汇款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返还被害人,“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这些规定,有的涉及到了公诉案件被害人资格确认程序问题,但基本上仍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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