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聘请律师出庭代理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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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被害人聘请律师出庭代理很有必要(2012-09-0121:04:32)转载▼标签:杂谈公诉案件被害人聘请律师出庭代理很有必要通常,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而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并不多。这使得许多人对于律师的这项业务了解甚少,甚至于还有的误认为律师在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时,只能代理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实,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时,既可以代理民事部分,也可以代理刑事部分。  有人可能会说,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已经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提出了控告,而且还派公诉人出庭,这已经足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了。被害人再聘请律师,实属多余。难道还信不过国家公

2、诉机关吗?  我在十多年前办理过的一件刑事案件,可能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1997年底,烟台市芝罘区某村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该村村民夏某某之妻刘某某被本村徐某某用石头砸死。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逮捕归案。按照法律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将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但由于此人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在其亲属的四处活动下,竟由芝罘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起诉到芝罘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而且起诉书还以被告人自首为由,要求法院给予从轻判处。这预示着,杀人凶手徐某某可能只被判处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我听取了夏某某的案情介绍后,认为上述做法明显袒护凶手,对受害

3、人极为不公。我决定为夏某某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免收一切费用。我来到烟台后,首先与芝罘区检察院起诉一科科长(公诉人)进行了交谈,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阅卷我发现,所有的证据均有力地证明,徐某某确属故意杀人。我便向该科科长、副科长明确表示了我的观点,请他们及早纠正定性和管辖的错误,以免被动。但公诉人表示院里已经定了,不能改变。该公诉人还说我作为律师只能担任受害人民事赔偿方面的代理人,不能在刑事方面发表意见。我告诉他,这种观点是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歪曲。接着,我又来到芝罘区法院,向审判长陈述了我的观点。我表示这样开庭是不妥的,我将提出抗议。审判长要求我先出庭,有什么话到庭上说。  第

4、二天,芝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我作为受害人夏某某的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在法庭上,我虽然与公诉人坐在一条板凳上,但我们却不是战友。从某种意义上说,我成了公诉人,而真正的公诉人竟然为被告人辩护。公诉人称被告人只是犯有故意伤害罪,并且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公诉人的表现十分高兴,积极进行配合。而合议庭的各位法官亦表现出欲为被告人开脱的意图。  我指出: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1997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人喝完酒后,欲寻机打人。路遇被害人刘某某,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徐某某失去理智,竟然丧心病狂地用石头将刘某某活活砸死。被告人徐某某的杀人犯罪行

5、为,致使年仅36岁的刘某某永远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年迈的母亲永远失去了自己的女儿;年幼的孩子永远失去了亲爱的妈妈;而夏某某,这位倔强的汉子,则为失去相依为命的妻子,夜夜暗中流泪。  被告人承认他有伤害的故意,但坚决否认他有杀人的故意。对于被告人的抵赖,我用提问的方式给予了驳斥。我问:“你用石头砸了刘某某几下?”答:“砸了七下。”我问“当你砸第一下时你想干什么?”答:“我不想砸死她,只是打算教训一下她。”我再问:“当你砸第二下时你想干什么?”答:“还是打算教训一下她。”我追问:“当你砸第三下时你想干什么?”他慌了,不敢再回答了。我继续用同样的提问方式一直问到:“当你砸第七下时你想干什

6、么?”被告人一直没敢回答。因为他很清楚,已经不能用“教训一下”来抵赖了。我一语道破:“很明显,被告人是直到把刘某某砸死才罢手,这不是故意杀人又是什么呢?”至此,在我的连续逼问下,被告人张口结舌,浑身发抖。而公诉人则显得非常尴尬。  我强调,一、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致死)罪;二、本案应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芝罘区法院无权审理;三、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庭审时拒不承认其曾承认过的犯罪事实,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已不能被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不存在任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休庭后,我又将上述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分别送交烟台市人大、政法委,请求他们关注此案。  后来,该

7、案的定性和管辖错误被纠正,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烟台中院和山东高院的审理,被告人徐某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被害人两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刑事案件被害人聘请律师进行维权,不是多此一举,而是非常有必要的。  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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