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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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研究  摘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鉴定人出庭难问题一直存在,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为了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解决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对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但仍需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完善落实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机制;建立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审查机制。  关键词:鉴定人;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087-02  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

2、己的专门知识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是鉴定人根据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中涉及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审查、研究、分析和鉴别后所做出的判断性认识。  一、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证人”,其诉讼地位与普通证人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比较完善,其中英国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包括了审前专家证据的开示、质证程序中法庭交叉询问规则。美国庭审模式

3、是典型的对抗制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也是设置了专家证言的庭前开示和开庭审判的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与我国采取的诉讼模式不同,其比较注重控辩双方的庭审对抗,关于专家证人的选任上也由当事人聘请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权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使得专家证人具有倾向性也会使得审判拖延。但是其发达的庭审质证规则以及交叉询问规则对于我国设立的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有许多可以借鉴的方面。  (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义务,鉴定人出具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了鉴定人的宣誓制度、回避制

4、度。法国鉴定人出庭制度,首先是预审程序鉴定人出庭的启动是由预审法官或者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当事人、检察院的要求进行的。其次鉴定人出庭作证具体就划分为预审获悉程序和庭审质证程序。德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的选任奉行法定的形式,鉴定人必须法和法律规定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分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与法庭询问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出庭作证遵循着法官居于主导地位的原则,许多庭审质证的规则,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值得借鉴。  二、公诉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非常低,法庭的整个审理过程

5、,是为了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鉴定意见这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却只是通过当庭宣读鉴定意见的形式来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我国刑事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鉴定人出庭具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鉴定人出庭是实体公正和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鉴定人出庭是为了使得案件事实能够通过在合法的司法程序下得以查清,通过鉴定人出庭这种形式实现程序上的公正,公正不但要得以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程序公正的最终目的还是实现实体的公正。因此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鉴定人出庭是实体

6、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二,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由鉴定意见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这是因为,鉴定意见在证据的分类中属于言词证据,鉴定意见的形成,是由于鉴定人根据事实和专门知识而形成的书面的鉴定意见,它本身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鉴定人所作出的主观判断。鉴定意见不同于我们所说的一般的科学结论,因此就有必要由鉴定人在法庭上客观真实的陈述整个鉴定意见得出的过程、依据,使得控辩双方以及法官能够认真审查整个过程的合法性,进而判断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尤其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案件的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额的认定都是重要的依据。鉴定人出庭作证一

7、方面能够接受正当法律程序的审理使得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得以巩固,另一方面法官和检察官以及被告人、律师等可能都不是专业的鉴定人员,他们对于鉴定的科学知识也是缺乏的,通过鉴定人直观并且合理的陈述整个鉴定的过程,使得法官能够通过法律上的判断来确定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人所应当履行的真实义务,也是对于鉴定人整个鉴定过程的有效监督。鉴定人应当认真负责的做出科学的判断,得出使人信服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一方面,可以充分而全面的向法庭陈述其所作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鉴定意见的取得方法等,鉴定人负有向法庭真实陈述鉴定整个过程的义务,鉴定人是对于案件

8、专门问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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