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工学院研究生会章程.doc

北京大学工学院研究生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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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工学院研究生会章程(2005年北京大学工学院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2016年7月北京大学工学院第十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工学院研究生会是北京大学工学院研究生的自治组织,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院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全班会议。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

2、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工学院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第四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选举产生,对研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第五条本会聘请院团委干部任研究生会秘书长,代表院团委对研究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工学院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第七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

3、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八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

4、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第九条研究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第三章权力机构第一节全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第一条 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条研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研代会代表以班级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班级代表名额根据各班级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研代会召开期间,研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就研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研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二)按时出席研代会;(三)认真履行职责。第三条研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5、:(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二)审议研究生会章程;(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四)确认班级推选的院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四条研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二节常务代表委员会第五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研代会赋予的职权。第六条常代会委员从各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班级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常代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团。第七条每任主任团的任期

6、至下一任主任团产生之日为止。第八条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主任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九条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二)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五)罢免常代会主任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六)听取、收集

7、对研究生会工作和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八)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九)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研究生代表大会;(十)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研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院研究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第十一条各班级学生有权罢免及补选本班级的院常代会委员。第四章执行机构第一节执行委员会第一条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班班长组成。第二条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第二节主席团第三条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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