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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令券書》集釋及相關問題研究李明曉[搜索該作者其他文章](西南大學文獻所)(首發) 摘要: 本文首先對《先令券書》內容進行集釋,幷且翻譯了文意。然後探討了朱淩的身份,認定其是朱孫的長子。文中還對先令券書的性質進行認定,指出其相當於遺囑。最後分析了遺産分配原則,這爲研究漢代繼承權奠定了基礎。 1985年前後,揚州博物館清理了江蘇省揚州市儀征縣胥浦鄉的古墓群,其中l0l號西漢墓出土了竹簡、木牘、木觚等,其文字內容爲先令券書、賀山錢、賻贈記錄、衣物券。《先令券書》寫在16枚竹簡上,簡長約22.3厘
2、米,寬1.2-1.9厘米,共272字。它的出土,將有助於促進漢代土地制度、繼承權等相關問題的研究。一、《先令券書》集釋 《先令券書》簡文如下: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1)辛丑,今(2)高都【1】里朱淩,[淩]廬居(3)新安里。甚疾(4)其死,故請縣【5】鄉三老、都鄉有秩、左(佐)(5),里(師)(6)田譚等,【3】爲先令券書(7): 淩自言:有三父,子男、女【2】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8):子女以【6】君、子真、子方、君(9),父爲朱孫;弟公文,父【4】吳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10
3、)病長賓(11)【10】。 嫗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爲姓(12),遂居外,未嘗【16】持一錢來歸。嫗予子真、子方自爲産業。子女君【9】、弱君等貧毋(無)産業。五年四月十日,嫗以稻田一處、桑【11】田二處分予弱君;波(陂)田(13)一處分予君,於至十二月【12】。公文傷人爲徒,貧無産業。於至(15)十二月十一日,君、弱君【15】各歸田於嫗;嫗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處【14】,桑田二處,田界易如故(15);公文不得移賣(16)田予他人。 時任、【13】知者(17):里(師)、伍人譚等及親屬孔聚、田
4、文、滿真【8】。先令券書明白,可以從事。【7】 【集釋】 (1)元始五年:元始爲西漢末年平帝年號,元始五年即公元五年。 (2)今:原作“”,陳平、王勤金(1987)疑作“亥”。陳奇猷(1987)作“仄”,爲“昃”之省文,“辛丑仄”即辛丑日下午。陳雍(1988)釋作“今”,陳平(1992b)改從之。劉奉光(2004)作“乞(訖)”,意指寫定;陳榮杰(2010)認爲“乞(訖)”意爲寫定。 (3)廬居:寄居。陳平、王勤金(1987)認爲指廬舍家居,但頗疑戶籍在高都的朱淩爲何會廬居新安里。陳雍(1988
5、)認爲指寄居。陳平(1992b)指出應解作“築墓廬喪居”,朱淩爲其繼父病長賓守喪。從簡文來看,淩雖爲長兄,其父有“朱孫”、“衰近君”與“病長賓(實)”,但看不出他是爲其父“病長賓(實)”守喪。故不取。《中國簡牘集成·二編》(頁1899)指出:“廬居”爲臨時性的簡易房屋。[1] (4)三老:指縣與鄉之三老,由地方上德高望重的老人擔任,兼具榮譽與顧問性質的職位。都鄉:縣城近郊的鄉。有秩:大鄉鄉長。佐:鄉里掌管戶口賦稅的官吏。 (5)甚疾:病情非常嚴重。陳平、王勤金(1987)釋作“甚接”,指特別接近其死
6、期;又云“接”可假借爲“疾”,“甚疾”即“疾甚”。 (6)里師:疑指鄉里的教書先生,是朱淩的鄰居。 (7)先令券書:相當於今天的遺囑。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334-336規定了先令券書的製作:“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334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所分田宅,不爲戶,得有之,至八月書戶,留難先令,弗爲券書,335罰金一兩。336”即立下先令券書的時候鄉部嗇夫必須“身聽其令”親自參與,券書一分爲三,即采用參辨券。又明確規定遺産糾紛的解决,
7、必須以券書爲憑,先令券書是法定的有效憑證。爲保證遺囑的實施,有嚴格的制度保證;對阻撓立券書者予以法律制裁,對遺産授權人則加以法律保護。張伯元(2005)指出居延漢簡中也有“先令券書”,幷作聯綴如下: ①父病。臨之縣南鄉見嗇 □□破胡□□□(合校202·11) ② 知之。當以父先令。戶律從(合校202·10) ③□□□爲□□券,書財物一,錢 □□□到。二年三月癸丑(合校202·15) ④□□中辨在破胡□ (合校202·22) ⑤□屬□ 望□□(合校202·20) ⑥光適男孫(合校20
8、2·21) ⑦□□□□子光 □□(合校190·17) (8)家次:家庭的尊卑順次、等次。 (9):原作“仙”,從李解民(2006:451)。 (10)曲阿:地名,今江蘇丹陽一帶。 (11)“賓”,發掘報告釋爲“賓(?)”,表示釋“賓”不確定。李解民釋爲“實”。陳榮杰(2010)據武威漢簡、銀雀山漢簡、尹灣漢簡定爲“賓”,其說可從。 (12)自出爲姓:意指自立門戶,自力更生。李均明、劉軍(1999:425)解爲“自出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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