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儥”及相关诸字

释“儥”及相关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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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释“儥”及相关诸字包山楚简151—152号简为无篇题的法律文书,记载了一件案例(以下凡引及古文字资料,释文皆用宽式,通假字大都直接释出):左御潘戌食田于1域2邑,城田一,索畔苑。戌死,其子潘陟后之;陟死无子,其弟潘3后之;4死无子,左尹士令其从父之弟潘5后之。6食田,病于债,骨(过)儥之。左御遊辰骨(过)贾之,有伍7(?),王士之后8赏间之,言谓潘戌无后。左司马适令左令9定之,言谓戌有后。李学勤先生在《包山楚简中的土地买卖》一文中,曾对这两条简文有过很好的解释。⑴笔者对这两条简文中的个别字词也有一些

2、想法,下面提出来供参考。文中“索”字可有两种读法。一种是属上读,指一种民间的计量单位,一般认为十丈为一索。宋王禹偁《畲田词》:“各愿种成千百索,豆萁禾穗满青山。”原注谓:“山田不知亩10,但以百尺绳量之,曰某家今年种得若干索。”如此“城田一索”就是“城田十丈”。不过“百尺”之田按之简文似嫌太小,又“索”字训为计量单位的书证亦嫌稍晚。一种读法是“索”字属下读,训为“尽”。“畔”字本义为“田界”,“索畔苑”就是“全都挨着苑囿”的意思。两个“骨”字疑应读为“过”。包山楚简中有神名“司11”,学者们指出就是

3、见于典籍的“司过”,⑵可证“骨”可通“过”。在简文中,“过”是指“过户”。“儥”义为“鬻卖”,“贾”义为“市买”。“过儥之”就是“过卖之”,“过贾之”就是“过买之”。“有五12”的“13”字不能确定,但恐怕不是“节”字。这两句简文的意思可以推定,应是“有士伍证明裁断”的意思。“间”可读为“离间”之“间”。上面提到李学勤先生的文章的最重要之处,是成功地释出了“儥”字。这使得这两条简文可以顺畅读通,又凸显了简文内容的重要。《说文·人部》:“儥,賣也。”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指出“儥”即“今之鬻字”。《

4、玉篇·14部》:“鬻,鬻賣也。”儥字古音在定纽屋部,鬻字在章纽觉部,两字皆为舌音,韵皆为入声,韵尾相同。屋、觉二纽在《诗经》中亦有合韵的例子。《说文》认为“儥”字所从的“賣”字本从“睦”字古文“15”得声,而“睦”字古音就在觉部。可见“儥”、“鬻”两字音义皆近,显然是一对同源词或是一个词的不同写法。“儥”字还见于包山楚简120号简:161718马于下蔡师,儥之于昜城。上引李学勤先生文中未提及此句简文中的“儥”字,但是受李先生文的启发,已有学者将其释为“儥”,⑶这是非常正确的。文中“1920”为人名,

5、“21”字从“米”从“22”,已有学者根据文义推测其为“窃”字,可谓卓识。⑷不过学术界对这个字的结构尚不清楚,故在这里需稍加解释。“23”字从“米”从“24”,“25”字从“攴”从“26”(为求方便,以下“27”字的各种变体皆隶定作“28”)。“29”字在郭店楚简中作如下之形:1、3031更多见的是作为合体字的偏旁出现,见于下列各字:2、从言323334353、从水36374、从攴38395、从戈或从戈从口404142431在简文中用作“察”,《五行》篇“不44于道”即“不察于道”。但是这个字在马王

6、堆帛书中写作“辩”,于是有人认为郭店简的这个字也应释为“辩”。其实古代“察”、“辩”二字可以互训,皆有“分辩”之义。《礼记·礼器》:“无节于内者,观物弗之察矣。”孔颖达疏:“察,犹分辩也。”郭店楚简的“察”字在马王堆帛书中作“辩”是同义换用,并不能证明郭店简的“察”也应释“辩”。2在简文中也用作“察”。这个从言的形体也多见于包山楚简,以往学者释作“对”⑸、“45”⑹、“46”⑺、“辩”⑻等,现在看来都是错误的。3在简文中也读作“察”。4在简文中用作“浅”。三体石经引“践”字古文作“47”,与简文“4

7、8”字所从之“49”很接近,可见“50”确实可以用作“戔”。5在简文中用作“窃”。用作“窃”的简文作“51钩者诛,52邦者为诸侯。”这句话就是见于《庄子·胠箧》的“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有现存典籍的对照,可知“53”用为“窃”确切无疑,同时也证明包山楚简的“54马”读作“窃马”的正确无误。马王堆帛书《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和《纵横家书》中的“窃”字写作“55”,本从“米”作。“56”字从“米”“57”声,很可能就是“窃”字的异体。上引1—5的“58”字或用为“察”,或用为“察”、“浅”、“窃”三

8、字的偏旁,但其形体又与“察”、“浅”、“窃”三字毫无关系,显然只是一个借音字或借音偏旁。那么这个字的形体到底是什么字呢?我们认为应该就是“59”字。“60”本为“辛”的分化字,二字古音很近。古文字中从“辛“或从与“辛”形体接近的字,在发展演变中其上部都类化作“61”或“62”。上引1—5“63”字下部的写法虽有多种变体,但其上部作“64”、“65”形则固定不变,正符合“66”字的基本特征。其下部的各种变体应是在发展演变中产生的类化或讹变。“67”字古音在溪纽元部,与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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