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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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的制度完善摘要: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遭遇伤害事故而救济困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学生实习问题规范不足,学理上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与实习单位Z间法律关系类型等始终存有重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混乱,导致现有法律救济存在诸多问题。顶岗实习作为职业院校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原则上不具备劳动者身份,依现有法律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然而,从最大限度有利于实习学生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应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顶岗实习学生作为特殊主体,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施行按照工伤保险标准对其因实习所致伤害进行赔偿制度,同时着手制定学牛实习管理专门法规,为实习学牛提

2、供全方面的法律保护。关键词: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法律救济;思考与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2-118-03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刊登了一起高职院校学生因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例。王某系徐州某高职院校的学生,经由学院安排进入某公司顶岗实习并在工作时受伤。后因赔偿问题与学院、实习单位产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耍求法院判令职业学院和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两被告都辩称己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基于学院的安排到公司顶岗实习,学院

3、对其依然负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义务。某公司作为实习单位,在王某实习期间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法院同时认为,王某基于实习到被告公司进行相关工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最终,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判决:因某公司、职业院校以及王某本人对伤害事故发生都有过错,酌定某公司、职业学校、王某分别承担60%、20%、20%的责任。王某的精神抚慰金,由公司和学院分别承担。①。顶岗实习是国家对高职院校的一项硬性要求。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就明确提岀:高职院校在校生到企

4、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时间应不少于半年。2009年教育部再次发文强调要切实落实高职学牛顶岗实习半年的要求。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所有高职学生都必然要经历顶岗实习阶段。应该说,顶岗实习作为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途径,自实施以来,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工作技能、实现零距离上岗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与此同时,顶岗实习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频发。而比伤害事故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学牛实习问题缺乏规制,理论界、实务界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类型、赔偿责任主体以及法律适用等各方曲都存有较大争议。出事时身份是在校学生,可出事地点却在实

5、习单位;在工作中受伤,却不被承认是单位员工……长期以来权责不清、身份难定等问题致使顶岗实习学生在人身伤害事故维权方面陷入尴尬境地。当前,国家正在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构建现代职教体系,对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的要求愈发提高。这种“一边强制要求,一边保护缺失”的现状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必须对高职学生实习伤害事故加以深入的研究,积极探索与构建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二、顶岗实习基本概述(-)顶岗实习的概念与性质顶岗实习最初出现,就是作为学校安排在校牛到企业等用人单位直接参与生产或工作过程,并完成实习岗位工作任务或职责的实习形式。但真正对顶岗实习做岀明确定义的是2016年教育部

6、等五部委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J3号),其中第2条第4款规定:“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这是我国首次在部委规章中明晰顶岗实习的概念,为正确认知顶岗实习提供了基木遵循。(二)顶岗实习的性质国务院部委规章对包括顶岗实习在内的学生实习活动的性质认定始终是明确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顶岗实习是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则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进一步细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明确实习是“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③。正如教育部就《

7、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时所强调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从根本上讲,依然是教学的一部分。前文案例屮法院审理意见亦明确:原告基于被告职业学校的安排到公司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三)顶岗实习与其他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区别一些述及学牛实习的文章或者媒体报道,常常将高职院校学牛的顶岗实习、勤工助学、勤工俭学等简单以“实习”来涵盖。实质上,勤工助学、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与顶岗实习存在显著差别。其中,勤工助学属于学生资助工作范畴,是指高职院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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