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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发〔XX〕5号)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XX〕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
2、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第五条工资保
3、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明确各方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将和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第六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第七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设单位已
4、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建筑业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无力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金额等事实,发出,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未支付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函告审批主管部门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
5、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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