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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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实证研究摘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为法院对被告人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了参考,同时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的依据。但实践中,仍存在着立法基础相对落后性、委托中的操作困难性、评估意见书的定性模糊等缺陷,这都导致审前社会调查无法完全发挥出预期效果。为此,必须从构建统一又区分的立法体系、建立以公安为主、法检为辅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建立本地与外地司法局间直接委托关系、明确评估意见书的“参考”性质等多方面予以完善,从而发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最大功能。关键词:审前社会调查;非监禁刑;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中图分类号:D66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

2、74—485301—0014—06审前社会调查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新生事物,意在为非监禁刑依法准确适用提供规范支撑,同时又是少年审判程序区别于普通审判程序的一项特色制度。、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实内涵1984年5月,联合国在北京召开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专题专家会议,讨论、修改并确定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该规则第16条规定,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随后,2001年4月120,为了贯彻《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首次认可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其后,按照《刑法修正

3、案》的有关规定及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一些省市陆续颁布了有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2012年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此前的2007年7月,湖北省率先正式确立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2011年5月23日,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在我省正式以成文形式确立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综合以上制度规定,在省内司法实践中,审前社会调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

4、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第二类是根据福建省《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指县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审判机关的委托,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委托人民法院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活上述两类调查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一是调查主体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为县司法行政机关,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主体也可以是公检法本身;二是调查对象,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

5、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而后延伸至非监禁刑被告人,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成年被告人,两类互有交叉;三是调查内容,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侧重于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前生活状况、犯罪原因、监护措施等情况,对于成年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则主要侧重是否适用社区矫正。二、长乐法院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运行现状2010-2013年审前社会调查适用人数与适用率的总体情况2010年-2013年6月,长乐法院共对845名被告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占犯罪总人数的30.24%。其中2010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175人

6、,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26.76%;2011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224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27.72%;2012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288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33.1%;2013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为158人,所占犯罪总人数的比率为34.2%。如图2所示,我院在2010年-2013年6月间,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人数及适用比率均逐年上升。而从2012年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力求全覆盖,至2013年,我院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率100%。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进一步核实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并获取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背景与其他量刑考量情节,从而提高

7、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准确性。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户籍及受委托司法机关地区分布情况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与被调查人的户籍有着极大关联。在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时,司法行政机关多以户籍地为标准考虑是否接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本地户籍人员大多能在长乐市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在适用非监禁刑时在本地进行社区矫正,而外地人口即使经常居住地在长乐市,也无法在本地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更无法被本地司法行政机关接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审前社会调查案件案由分布情况案由分布广,以我院2012-2013年受理案件为例,共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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