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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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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研究摘要自《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后,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和发展。而作为社区矫正的起始程序,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于规范量刑和降低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试图以对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必要性为切入口,通过对现阶段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探索完善该制度在我国法律和实践中的措施。中国2/vie 关键词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 作者简介:周德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黄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DOI:1
2、0.19387/j.ki.1009-0592.2017.04.300 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必要性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性格特征、家庭状况、历史表现、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估,再向将调查报告提交委托机关作为参考并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一种制度,笔者试图从法理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此项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理上 1.刑罚个别化的前提 “我们每个人在出生时都受到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遗传,并在生活中表现出来,这就构成
3、了人类活动的个性因素”。刑事实证学派有这样一种观点,犯罪并不是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由行为人所处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也就是说,刑罚应该突出“个性”,根据每个犯罪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原因等具体因素去判断其人身危害性,从而适用不同的刑罚。 实行社区矫正同样如此,必须通过一套缜密的调查制度,对被告人或罪犯的性格、家庭等因素进行充分了解,准确判断其人身危害性的大小,为司法机关的决定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这同样也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2.教育感化的需要 19世纪,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提出了应受处罚的不是“犯罪行为”而是“犯罪人”的著名论断,提出应对犯罪人进
4、行科学矫治的思想。李斯特认为刑罚很重要一个目的就是改造和教育犯罪人,以减少或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并让他们重返社会。从中也可以看出,教育、矫正和重返社会的理念构成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根基。 社区矫正不同于其他刑罚执行方式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它并没有将犯罪人和社会生活完全隔离,保证了其与社会必要的、正常的接触,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很好帮助犯罪人逐步重新适应社会。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正是为了使得没有必要适用监禁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能够通过社区矫正这样一种方式来完成对自身的改造,同时逐步重返社会。 (二)实践中 1.降低社区风险 虽然同是采用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但对于不
5、同的犯罪人,在实践中矫正的方法、方式必然是存在区别的。 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这一环节,可以充分了解犯罪人的性格特征、社会背景、家庭情况等,从而更加精确评估其对社区的危险程度,这也能对该罪犯的矫正工作提供更加具体的参考。换句话说,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能够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掌握犯罪人对社区的危险程度,并结合调查结果对其再犯可能性做出较为科学的预测,有助于维护社区安全,降低社区的风险。 2.方便分类管理 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分类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正规化和成熟的重要标志。 但在现阶段实践中,我国社区矫正中经常忽视这项工作,
6、对于犯罪人往往是“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没有依照不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矫正,这一方面容易使得犯罪人滋生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因此,必须通过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刑�P执行前就通过这个调查充分掌握犯罪人各方面信息,把握犯罪人的差异性,从而能够帮助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实现社区矫正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目的。 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现状与问题 (一)观念认知模糊 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由于社区矫正起步早,作为其起始程序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许多司法工作人员并不了解。他们并没有认识到审前社会调查对于社区矫正程序的重要性,往往在实践中流于形式,甚至予以忽略
7、。 另一方面,对于普通民众,一旦被要求参与对犯罪人的调查询问,配合程度往往不高,有的担心承担责任,有的担心犯罪人亲属打击报复等,或者有的因为与犯罪人较为熟识,多做出较为积极的评价,客观性不强。也就是说,现阶段普通民众对于审前社会调查这样一个环节认知和信任程度较低。 (二)法律规定欠佳 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对于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在法律中规定不够细致、全面,但笔者认为,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的社会调查内容并不符合立法者的目的。 在实践中,调查表的内容主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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