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移动互联网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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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手机移动互联网犯罪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手机移动互联网犯罪愈加突出,然而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并未给予有效的规制,出现法律缺失和司法困境。本文探讨刑法谦抑性理念、“手机移动智能终端”司法解释及移动互联网犯罪存在突出的疑难问题,提出需运用互联网思维去破解司法困境。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犯罪;刑法谦抑性;扩张解释;电子证据  XX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京发布《中

2、国互联网络发展状态统计报告》,截止XX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亿,整个移动互联网领域已经处于一个爆炸的时期,由此引发了不少的新型手机互联网犯罪。而目前我国对这类新型的智能手机犯罪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漏洞,本文针对存在的争议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对手机移动互联网违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否违背刑法谦抑性理念  不少刑法学者认为,对手机移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刑法理念是否需重新审视。笔者认为,对手机移动互联网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理念。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

3、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关于非犯罪化。第一,西方有些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所谓非犯罪化,只是将原来的个别犯罪行为转化为非犯罪行为,即只是个别国家将个别“无被害人的犯罪”、“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等实行非犯罪化。第二,西方国家,现在都在实行犯罪化。在刑事立法上,最先主张和实行非犯罪化的是英

4、国,但到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由非犯罪化转向犯罪化。在风险社会下,网络犯罪更应注重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主要是因为在当今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与犯罪的高科技化,使得许多犯罪行为一旦得逞,便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侵害结果,所以,不能等待造成侵害结果后再处罚,提前保护成为一种更有效率的保护。  不排斥民事规制。人们一直认为,只要其他法律能处理的,就不能由刑法处理,其实,这显然不能成立。首先,一个刑事案件并不意味着其中没有民事案件的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就表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是对立关系。其次,手机网络犯罪的特点是集团化、规模化及隐蔽化,犯罪的涉案人员众多

5、,被害人根本不可能收集到相应的证据,甚至不可能知道行为人,仅采取民事救济根本行不通。因此,刑法谦抑性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在网络时代,对手机互联网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二、“手机移动智能终端”是否应扩张解释为刑法上的“计算机系统”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

6、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在《刑法修正案》中,智能手机犯罪没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刑法的扩大解释来适用《刑法》第285、286、287条相关的罪名。  首先,从司法解释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l条规定,手机智能终端是具备自动处理数据的功能的网络设备和通信设备,应属于“计算机系统”的范畴。此外,根据《国务院计算机安全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计算机”概念包括智能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其次,从“计算机系统”功能层面,手

7、机智能终端本身就是一个计算机系统,其具有计算机系统的特征和功能,与普通的计算机相比,仅区别于载体不一样,功能却是相同的。  综上,“手机移动智能终端”应扩张解释为刑法上的“计算机系统”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更没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故,《刑法》第285、286、287条相关的罪名可适用于手机智能终端相关的犯罪。  三、新时期下手机移动互联网犯罪其他疑难问题及建议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

8、源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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