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集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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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山东省路桥集团有 限 公 司 章 程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1919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订本章程。第二条集团公司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三条集团公司注册名称: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英文名称为:SHANDONGHIGHWAYANDBRIDGECO.LTD第四条集团

2、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三路289号邮政编码:250021第五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第六条集团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七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对集团公司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集团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集团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集团公司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独资兴办的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集团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所投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九条集团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机构设置按照

3、《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集团公司党组织坚持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内贯彻执行。第十条1919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集团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实行集团公司重大事务公开,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经营宗旨: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深化企业改

4、革,加速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集团公司逐步建成现代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实施规模经济,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努力放大国有资本控制功能,实现国有资本运营效益的最大化,为国家和山东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经营方式:资产经营、通过投资控股开发、兴办实业。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各级公路桥梁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施工;建筑机械加工、修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筑路工程技术咨询培训;承包境外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和派遣劳务人员。第三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

5、十四条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人民政府是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作为出资人直接或委托省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一)批准集团公司章程;(二)批准集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三)委派、更换集团公司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其奖惩事项;(四)委派、更换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五)依法对投入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实施监督管理,对集团公司的经营业绩包括年度经济指标、资产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进行考核,并依据经营业绩给予董事会成员奖罚;(六)决定集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集团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6、;(七)享有集团公司税后利润、产权转让收入等资产收益;(八)集团公司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临时处置权;(九)国家规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出资人的义务:(一)遵守集团公司章程;1919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二)集团公司注册登记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不直接参加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得直接支配法人财产;(三)出资人应逐步建立起资本金注入机制,支持公司增资减债,合理发展;(四)应董事会请求,协助解决影响集团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五)国家规定出资人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集团公司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按照授权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董事

7、会第一节董事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授权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能。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对本集团公司出资。第十九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集团公司的董事。第二十条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集团公司或出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集团公司和出资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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