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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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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的表现形式及风险负担摘要:出卖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货物置于交付地点后,货物的风险就移转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违约不受领货物,若货物发生风险损失,买受人从违约不收取货物Z日起承担风险。在买受人因自己的过错而迟延受领时,尽管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占有,但买受人应当从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即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关键词:买方;违约;风险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2-0286-01无论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各国立法以及《2000年国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承认
2、买受人违约吋对风险负担问题冇影响,并且规定买受人受领的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但各国或地区立法及学者对于受领的性质意见不一致。从立法上来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有的认为买受人支付价金,出卖人的权利就可以实现,故不在法律中规定买受人有接受交付的义务,如FI本民法;有的则明确规定买受人有受领义务,如德国、瑞士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英美法中,为保证买卖公平及经济生活的稳定,规定买受人有必须接受交付的义务。笔者认为,就货物买卖合同而言,从平衡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既然出卖人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那么买受人就应负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一、拒绝受领拒绝受领是
3、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买方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受领给付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否则买受人的行为构成违约,买受人理应自违约时起承担标的物的意外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9条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稍有不同,它规定在买方违约拒收后的“商业上的合理时间内”,风险由买方承担。“合理时间”显然是指从买方拒收货物时起至卖方转卖出货物为止的这一段时间。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依照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
4、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Z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货物置于交付地点后,货物的风险就移转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违约不受领货物,若货物发生风险损失,买受人从违约不收収货物之日起承担风险。法律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买受人在违约不受领情形下的风险责任的负担标准,对督促买受人及时受领标的物、减少纠纷的发生和社会财富的浪费是有助益的。二、迟延受领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时,对债务人的履行没有及时接受。就买卖合同而言,迟延受领是指买受人对岀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受领或未为其
5、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关于受领迟延的性质,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及学者的意见均存在分歧。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有的认为只要买受人支付价金,出卖人的权利就可以实现,故不在法律中规定买受人有接受交付的义务,即受领的义务。我认为,在买卖合同中,从平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既然交付是出卖人的义务,那么受领也应当作为买受人的义务来看待,尽管受领的本身也属于买受人所享有的债权的权能之一。在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第32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所负担的给付,于他方受领迟延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陷于不能者,仍享有对待给付之请求权。依此推论,在迟延受领的情形下,因不
6、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给付不能时,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瑞士债务法》第103条对于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虽与《德国民法典》一样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但它又作了一个限制,即买受人能证明纵使及时受领仍会发生的除外。在英美法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3)所谓的违约情事当然包括迟延受领,故在买受人受领迟延情况下的风险,原则上应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的受领迟延,属于买受人的过错使交付拖延的原因因此风险应由买受人负担,但即便买受人及时受领风险仍会发牛的,则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在买受人因自己的过错而迟延受领时,尽管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占有,但买受人应当从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
7、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即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受人迟延受领时风险应由其承担的规定,有利于促使买受人及时接受交付以加强对标的物的保护,也有利于减少这方面的纠纷。然而,令人稍感遗憾的是,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英国与瑞士法中“但书”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美中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合同法》应当吸纳英国与瑞士法中关于“但书”的规定,对因买受人的原因而未能及时受领货物的风险责任作出例外规定。参考文献:[1]曹冰•论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J]•河北法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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