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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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_虽臣罨霉⋯2oo2年第15卷第2期(总第65期)JournatotlUnnanUntversttyLawbchtwn也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刘宗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风险负担问题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问题,风险应指标的物本身的风险和价金风险。风险转移的时间应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为原则。风险负担的效力应包括给付义务的免除、代价让与请求权、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关键词】风险风险负担风险负担的效力中图分类号:DF418文献标识码:A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是个古老但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风险是指因

2、至今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在买卖法中具有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生的给付不能问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题。②我国学者徐炳认为:风险是指买卖双法》虽然参诸国际上众多先进的合同法而制方订立买卖合同后,卖方根据合同向买方转定,但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条款的规移对货物的占有权,在这个转移过程中可能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进一出现的货物灭失的风险,风险转移过程自卖步辨明的必要。方备货完毕到买方验货收讫为止。④这些观一、风险及风险负担的概念及范围点虽各具一定的合理性,但依笔者之见,仍从词源上考察,风险英语为risk,德语有值得推敲之处。为Risiko,法语为ri

3、sque,其基本含义为克鲁兹对风险的定义是不科学的,它仅“危险;遭受危难,受损失或伤害等之可把风险限定在货物投人运输之后,但事实能。”所以,风险就是利益遭受损失的危上,一旦合同订立,合同标的物就存在着风险。风险一词被人们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在险问题。史尚宽先生对风险的定义虽然指出经济学上是指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发生的概了风险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但他隐率及后果的函数。在合同法上,对于风险的含着风险不包括不可归责于债权人事由的意定义各有不同。英国学者克鲁兹认为,风险思,且给付不能在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的情是指货物在投人运输之后,或在运往买方的况下也可发生,没有明确给付不能是

4、由标的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意外灭失或损害。①物本身的毁损灭失造成的。这超出了风险的来稿13期:2002一Ol一20作者简介:刘宗胜(1973),男,湖南省靖州县人,国防科技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生。①克鲁兹:“损失风险:需要改革吗?”,‘外国法学译丛》,1984年第1期。②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94页。③徐炳:‘买卖法》,经济13报出版社,1991,251页。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范围。徐炳先生对风险的定义忽略了货物灭’的债务履行不能时,买受人是否应支付价金失的原因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

5、事的问题,法学界颇有争议。我国学者持肯定由,从而使人可能产生任何使货物灭失的原见解。因都属于风险的误解。史尚宽先生认为:给付不能非因可归责笔者认为,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于债务人之事由而生者,其债务消灭。然对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狭义上的风险仅指因待给付之请求权是否亦随同消失发生问题。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标的如对待给付请求权亦消灭,则因给付不能之物的非正常损失。即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损失归债务人负担。反之,对待给付之请求险的特征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即发生与否不权继续存在,则因给付不能之损失归债权人确定。肯定发生的或肯定不发生的事件都不负担。此损失究由债务人或

6、债权人负担,为能称之为风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可能发双方契约上危险负担问题。⑥梁慧星先生也生于货物交付之前,也可能发生于货物交付认为:“危险负担,非指自然意义上的危之后:后果与影响的不确定。险,而是指价金损失。”⑦既然标的物毁损、灭失不是由于买卖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对此则持否定见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那么,不解。美国学者科宾认为:“如果合同当事人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包括哪些呢?对所允诺的特定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允诺进行此。民法学界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履行的一方应承担损失其财产价值的风险。为,造成风险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的意外事同时。他还要承担不能获得约定交

7、换物(如件;④第二种观点认为,造成风险的原因包价金)的风险。另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一定括不可抗力和第三人的过错。⑤笔者认为造的风险。即他可能得不到合约履行本来可以成风险的原因应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给他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他却不承担无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故支付价金的风险。⑧可见,在英美合同法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学者看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观情况”。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导致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既包括货物灭失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两者的主要区别的风险,也包括支付价金的风险,还包括履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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