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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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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篇一: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龙源期刊.cn 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作者:江海石冠彬 来源:《现代法学》XX年第05期 摘要: 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
2、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准所有权主义;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 DF525 文献标识码:ADOI:/ 一、问题的提出:源于实务的困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
3、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应当由谁对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制度[1],也即在此种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情形下买受人是否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则设计。一般认为它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两项不同的制度,两者的界限在于标的物毁损灭失若属违约之际的毁灭则诉诸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救济,只有在造成损失缘由不能被评价为违约时才能考虑适用风险负担的相应规则[2]。此外,风险负担规则在特定情
4、况下会因违约情形的出现而有相应的调整,如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43、146条就规定,买受人受领迟延等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情形均会出现买受方承担风险的结果[3]。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为了明确该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风险转移时“交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
5、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也即在不动产的风险移转标准中“交付”的内涵是否应当扩大理解为“过户转移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1款表明立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统一认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则采纳的是符合现代合同法发展趋势的“交付主义
6、”[1]744,也即将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区分开来,以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即使买卖标的物交付之时所有权尚未转移,也 篇二: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摘要: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 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迟延交付构成违约的,应当对在迟延 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害负责。 关键词:买卖合同;违约;风险负担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XX) 11-0255-01 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
7、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旨、 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各不相同。由于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违约情 形多种多样,本文仅探讨可能影响风险移转的违约情形,区分买受 人违约和出卖人违约两种情况进行讨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 (一)拒绝受领
8、 拒绝受领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买方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如果买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或货物质量存在 严重瑕疵等问题而拒绝受领,此时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是行使自己 的权利,因此买方并不存在违约之说,此种情况下,卖方也并未实 际履行其交货义务,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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