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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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题目: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专业:指导老师:学生: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二O—二年七月十六日一、买卖合同中“风险”的界定2(一)风险的内涵2(二)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2二、风险负担的主要规则3(一)合同成立主义3(二)所有权主义3(三)交付主义4三、风险负担的具体适用4(一)买卖合同一般形态下的风险划分4(二)特殊形态的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5(三)特种买卖的风险负担6四、结语7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摘要】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在当今这个交易频繁的时代,签署协议即合同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在完成交易之前必

2、然存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那么风险如何分配?学界对此类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的争议和一定的偏差,导致了风险负担规则在实践运用中存在误解和不当之处。因此,木人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风险负担的基本概念、立法规定以及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提出了个人的一些见解和风险负担的对策。【关键词】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风险负担一、买卖合同中“风险”的界定(一)风险的内涵“风险”一词,英文是Risk,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常被人们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含因可归责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

3、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來的非正常损失。①目前,普遍的法学学术界人士都关注于狭义的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的损失。认为风险具有以下儿方面的含义:(1)风险是指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所应承担的后果,它发牛在合同订立之后。(2)风险的发生,不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客观上并没有实施损害行为。(3)导致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是当事人所无法预见的,且是不可克服和避免的。(4)通常情况下,对于承担风险责任

4、的当事人而言,不存在免责的可能性,尤其是不允许当事人以主观无过错为由提起免责抗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狭义的风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二)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风险发牛后,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发牛如下效力:1、给付义务的免除。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2、代价让与请求权代价让与请求权,乂称代偿请求权,指债务人因发生给付不能之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得请求其代偿利益的偿还权利。②在发生风险后,一方当事

5、人给付义务免除,如果对方当事人(债权人)也免除了对待给付义务,其是否有代偿利益请求权?德国民法第333条第二项规定,他方请求债务标的物所得之代偿物的交付或代偿利益请求权之让与时,仍负对待给付之义务。如代偿或代偿请求权较债务标的物的价格为少时,其对待给付相应减少。所以,代偿利益请求权行使与否,由债权人自由决定,如其行使,则在代偿利益范围内,应为对待给付,如仅获一部分的利益,应按其比例减少对待给付。3、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债务人负担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给付不能时,债务人的①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②史尚宽:《债法总论》,

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4页。债务消失,同时债权人的债务亦当然消灭。所以债权人未为对待给付的,必须为对待给付,已为对待给付后,因债务人所负担的给付发生不能,债权人的给付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基于目的消灭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如果债务人所负担的给付为不能后,债权人不知其为不能而为对待给付的,可基于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但如果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给付不能而仍为对待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①二、风险负担的主要规则多年来,学者们就风险的转移推出了不少理论,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且三种理论都把风险的转移与买卖交易中得不同事件结合起来。即把风险同买卖合同

7、的缔结相联系,或与买卖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相联系,或与货物的交付相联系。(一)合同成立主义十九卅纪的法律大多采取风险随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的规则。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第口38条规定:“自物件应交付时起,即使尚未现实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但如交付人迟延交付,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承担。”据此法国民法典确定了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转移于买方的规则。该规则主要适用于特定物的买卖。瑞士,西班牙及荷兰等也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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