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承担

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承担

ID:46831949

大小:59.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8

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承担_第1页
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承担_第2页
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承担_第3页
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承担_第4页
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承担_第5页
资源描述:

《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承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行为作为一种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而也会对风险负担产生影响。我国《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但由于出卖人的履行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仍然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规则与违约责任制度虽然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完全等同的,出卖人违约可以影响风险转移,也可能不影响风险转移,即使风险已转移给买受

2、人承担,也不影响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文现从违约与风险负担关系的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析。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迟延履行仅指债务人迟延,广义上的迟延履行,还包括债权人受领迟延。我国采用广义说。《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该规定是指由于买受人的过错致使标的物的交付迟延。而对于出卖人给付迟延期间的风险负担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尚无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由出卖人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较为合理。借鉴国外立法,德、美等国立法规定,买受人迟延受领

3、后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其承担。《德国民法典》第32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所负担的给付,于他方受领迟延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陷于不能者,仍享有对待给付之请求权。依此推论,在迟延受领的情形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给付不能时,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瑞士债务法》第103条对于迟延受领的风险责任虽与德国法一样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但它又作了一个限制,即买受人如能证明即使及时受领风险仍会发生的除外。买受人的受领迟延,属于买受人的过错使交付拖延的原因之一,因此风险应由买受人负担,但即便买受人及时受领风险仍会发生的,则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从风险责任的本旨和平衡保护双方

4、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看,瑞士的立法例较德国而言,应该更为可取。《合同法》第146条也作出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迟延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负担的判断标准,而且也有利于督促买受人及时受领标的物,并减少纠纷的发生。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虽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包括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即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其构成要件为:须当事人做出了履行。只

5、是履行不适当。须履行在内容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履行不适当,无正当理由。不完全履行的种类主要有标的物的品质或数量上的不完全履行、履行种类或方法的不完全履行、提前给付及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关于不完全履行时的风险负担,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风险负担问题。该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该条显然是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即只有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

6、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才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质量要求,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即属轻微违约的,买受人不得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一般认为,当出卖人的给付存在质量瑕疵时,如果买卖的标的物为种类物,买受人可以立即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但原标的物在调换完成之前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标的物为特定物,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价金。在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后所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依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1条的规定,在出卖人

7、违反条件性条款或实质性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行使了拒收权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鉴于我国《合同法》对其他不完全履行时的风险负担未作规定,现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加以具体分析。一是数量不符。我国《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受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就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依此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而买受人接收的,风险负担自标的物交付之时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多交部分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但这以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

8、为前提条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