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调解民间纠纷实践与体会

浅谈调解民间纠纷实践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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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调解民间纠纷实践与体会        “处理民间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部1990年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四条如此规定。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有效预防调解民间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工作目标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把好矛盾纠纷“源头关”,确保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有利于预防化解民间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及道路交通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知晓度、满意度,营造出

2、法治、公平、安全的生活氛围;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法律知识进乡村等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提升人民群众自主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创造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实现矛盾不上交目标。       近年来,坡结乡深入推进乡村治理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基层协商、社区治理、矛盾纠纷化解、普法教育、道德教育等,坚持把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放在首位。2018年,坡结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民间纠纷(除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外)累计17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起,邻里纠纷3起,财产继承纠纷4起,损害

3、赔偿纠纷4起,道路交通纠纷2起,消费权益纠纷1起,债务纠纷1起。定期组织对各村辖区内矛盾纠纷苗头进行排查和劝导,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办,把苗头性风险控制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为政府解忧,为群众解难。       通过近年来排查预防和劝导化解民间纠纷的实践,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确保群众诉求有“落脚点”。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接待服务群众以热情、便民、规范和优质为前提,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待群众如家人,视群众事如己事,确保群众合理诉求落地有回音。       (一)

4、实现辖区内村级法律顾问全覆盖。今年,分别由天峨县法律事务中心及天峨县司法局坡结司法所的同志担任该乡十个行政村的村级法律顾问,定期到挂点村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全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建设参考样式(试行)》(桂司通〔2015〕136号)要求设置法律顾问公示牌(公示进驻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工作职责、法律顾问合同、工作台账、工作日志、便民联系卡等,每个村选任警务助理,以确保当事人的申请在第一时间能够得到专业的解答。       (二)开展法律惠民专项行动。在辖区内行政村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法律援助联络员(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

5、,定期组织参加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业务实践培训,实现村级法律援助联络员全覆盖,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群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免费解决合法诉求。       (三)规范村“两委”岗位管理制度,调整充实乡领导干部挂村工作组。严格要求村“两委”成员履行工作时间上下班、周末及节假日轮流值班制度,确保能第一时间受理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并记录在册;乡级挂村工作组成员积极主动作为,定期到村部组织召开队干会议、党员大会,并组织村干、队干一起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进屯入户宣讲法律法规及各类政策知识。       二、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为人民群众办事效率。       建立健

6、全基层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制定各项工作措施,通过召开交流座谈会和服务基层联席会议等探索更好的工作办法,进一步推进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一)调整充实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职责分工。               一是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本级人民调解委领导小组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履行好人民调解委的各项义务。二是严格按照司法局制定下发的系列规范性文件,统一制作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调解卷宗和档案管理等。三是建立民间纠纷排查、疑难纠纷集体研判、矛盾纠纷调处跟踪和重大纠纷报告等制度。四是规范

7、调解委调解活动,要求工作组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受理民间纠纷并开展调解活动,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二)建立衔接联动机制,确保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在推进我乡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过程中,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司法所与派出所、人民法庭、保险监管和综治办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共同研究落实保险理赔、秩序维护和司法确认等工作措施,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引导纠纷当事人及时申请人民调协议的司法确认,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效力上的局限性,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为

8、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完善日常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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