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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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教学实施方案教学说明教学的重难点:债的保全制度;债的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合同之债。合同法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要件研究;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款的适用和限制;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合同无效制度;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制度;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的解释与类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与风险负担;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承租权与抵押权的冲突;融资租赁合同理论与规则;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教学目的和

2、要求:本课程以讲授债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债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债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债的各种实务问题。第一章债的概述教学重点:债权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关系;债的要素。教学要求:准确理解债的概念、掌握债的本质、特征,债的构成要素等基本知识。第一节债的概念及特征一、债的概念及特征:债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与民

3、间的债及中国固有法中的债不同其特点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主体双方均特定债的客体是给付,但给付的标的是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是能用货币衡量和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的发生具有多样性、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第二节债的要素即构成债所具备的因素:一、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1、债权人:2、债务人:因多数债是双务的,因此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双方主体均可能是多人二、债的客体:给付行为(给付须合法、确定、适格),给付的形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和移转权利。 标的与客体、标的物。三、债的内容1、债权: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

4、给付的权利,包括给付请求权、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平等权、任意权、相容权、有期限的权利2、债务:是债务人依法或依约应为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具有特定性、且不许永久存在,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债务与责任不同。第二章债的分类教学重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教学要求: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货币之债等债的分类的基本知识。以债发生的原因分类合同之债:属意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独行为不

5、当得利之债即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对受益人是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对受害人则是事件,产生债是基于法律规定该制度是基于衡平观念,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起调节作用,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即财产增加(积极和消极)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获益与受损无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类型因给付而发生:1、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或嗣后不存在;(但下

6、列情形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2、给付目的未达到;因给付之外的事实而发生:1、因受益人自己的行为;2、受损人自己的行为;3、因第三人的行为;4、因自然事件。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受益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受益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受益人恶意的,返还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受益人嗣后恶意的,返还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无因管理之债即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因此而享有请求本人偿还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7、。是法律事实。就本人而言为事件;就管理人而言为事实行为与代理不同:P707该制度较好地平衡了两个冲突的生活准则:一是要求对于个人事务,他人不得随意干涉;二是社会共同生活要求人们互相帮助。无因管理也可归入不当得利之中,我国民法将二制度分别确认很有道理P707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为他人管理事务:客观要件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应结合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水平来综合判断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的效力双方产生债的关系。即管理人有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而遭受的相应损失的权利。包括:管理人的义

8、务:适当管理义务(不违背本人曾经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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