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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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债权(一)•第二十四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二十五章合同总论•第二十六章侵权行为之债•第二十七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第五编债权(二)•第二十八章买卖合同•第三十四章运送合同•第二十九章赠与合同•第三十五章委托合同、•第三十章租赁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第三十一章借贷合同•第三十六章雇佣合同•第三十二章承揽合同、•第三十七章合伙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第三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三十三章保管合同、•第三十九章保险合同仓储合同第二十四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第二节债的发生根据•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不履行•第六

2、节债的移转•第七节债的担保•第八节债的保全•第九节债的消灭第一节债与债权法•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法及其地位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法,是指调整特定当•债的法律特征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权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内容:请求权范的总称–客体:非单一–实质债权法与形式债权法–设定:同一物之上,可–特征:设数个债权•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富有共性的法律第二节债的发生根据•概说–债的发生,系指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能够引起债发生的那些事实,就是债发生的根据•我国债的发生根据–合同–

3、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抢救公物、抚养、拾遗、发现埋藏物等第三节债的分类•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合同之债,即由当事人双方–单一之债,指债的主体,即债权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或数方签订合同而发生的债–多数人之债,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非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是的一种债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非因协•按份之债: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议而发生的债额享有权利或承担债务的一种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连带之债:即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特在连带关系的一

4、种债定物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种–凡是债的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类物之债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债称简单之债–凡是债的内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以上行为中选择一种行为,这种债称选择之债第四节债的履行•概念–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债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全面正确履行的原则•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债的正确履行,就是要求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和履行的顺序都是正确的第五节债的不履行•概念–部

5、分不履行–债的履行主体没有实施•不适当履行债中所规定的行为或不•不完全履行行为–履行迟延•债务人迟延•种类•债权人迟延–全部不履行•事变迟延•拒不履行•法律后果•不能履行–债的主体不履行债时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自始不能–条件–后发不能•债的主体有不履行债的行为•债的主体不履行债有过错第六节债的移转•概念•债务的移转–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第三人为承担债务人既存的债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务而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协行为议•债权移转–通过承担人与债权人的合同来–债权人以订立合同方式将债权实现的,自合同成立时起,债让与他人务

6、即移转于承担人,同时原债–不得让与的债权务人即脱离债务关系•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通过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合•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同来实现时,则必须由债权人•法律直接规定不得让与同意,方为有效–从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时–除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了解和信起发生法律效力任而设定的担保,非经担保人•须将让与协议通知债务人认可不随债务的移转而移转外,•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凡从属债务的义务必须随债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交付债务证明文件的义务的移转而移转•债权的从属的权利也随之移转第七节债的担保(保证)•保证关系的效力•概念–在债权人与保证人

7、之间的效力–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请求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检索抗辩权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行为–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效力•追偿权•保证涉及的法律关系•保证责任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主债权债务–有约定的,从约定关系–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即债务人):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委托关系–推定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关系–债务履行•保证合同–保证期限届满–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有愿意–在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的同意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转让债务或变

8、更主合同–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第七节债的担保(定金)•概念•成立–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当事人的合意前,在应行给付数额内预先–定金的实际交付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数额担保形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立约定金主合同标的额的20%•成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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