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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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应当明确债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债券和请求权有一定的区别  B.债权的请求权消灭,债权仍然可能存在  C.债券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  D.债券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  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答案:D。  二、债权  应当明确债权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性,这是大家分析债权关系的钥匙。  例: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一万元,于同年7月5

2、日向丙借款一万元,现甲只有一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A.该一万元应偿还乙,因为先借先还  B.该一万元应偿还丙,因为后借先还  C.该一万元应平均偿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D.该一万元应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决定  掌握债权具有平等性,答案:C。  三、债的标的  债的标的或债的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区分债的标的和债的标的物,债的标的就是给付行为而不包括物。给付行为的具体形态有交付财产、支付货款、提供劳务。(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例:债的标的是()  A.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

3、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答案:A。  四、债的分类  我国在法律上将债分为:①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②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这是根据物的种类划分的,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区分的意义在于:如果特定物灭失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是种类物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③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④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⑤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个。如果债的履行是两个以上,那么就是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法

4、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中规定的“三包”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规定和约定的,原则上由债务人享有。⑥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务之债是不食用强制履行的。  例:甲与农机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一台编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与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讲,该债属于()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这是约定之债(合同之债),单一之债、简单之债。答案BC。五、债的履行主体  应将债的履行主体和债务人区分开来,在一般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就是债务人

5、,但是在特别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例:甲余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A.甲追究违约责任  B.乙追究违约责任  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考察债权具有相对性。答案:B。  六、债的履行地点  债的履行地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个地点也可以约定多个地点。履行地点在法律上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如不动产在不

6、动产所在地履行。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交易习惯,如通过水路运输的,买方所在地的码头;通过火车运输的,买方所在地的火车站;通过航空运输的,买方所在地的机场。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不能确定履行地点的,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体现现在民法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精神)。  例: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法

7、()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张某是卖方住在甲市,王某是买方住在乙市。接受货币的,卖方所在地是履行地即甲市。“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债务人所在地,交付货物的义务人是张某,因此,无论是交付货币还是货物都应在甲市。答案:C。  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归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行使不得附

8、条件和期限。当事人未约定选择权的行使期限的,选择权人可以随时行使。  例: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  B.法律有规定的,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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