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民法第三编债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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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编债权总论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债的要素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第四节债的分类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含义:(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二、债的法律特征(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第二节债的要素债的要素,

3、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作为要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能成为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二、债的内容通说认为,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也有的人认为,债的内容就是债务人的行为。(一)债权(二)债务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首先,在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有无区别上有不同的看法。其次,在债的客体为何上有不同的见解。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

4、: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各国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二、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为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四、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

5、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五、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六、其他原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其他的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第四节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

6、,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一)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

7、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因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并无选择性,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一)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定之债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既包括给付特定的物,也包括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等。狭义的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特定之债是指狭义的特定之债。(二)种类之债广义

8、的种类之债,是指各种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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