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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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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靳振成与张建新联营合同案靳振成与张建新联营合同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二中民终字第21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振成,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建行北京市分行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6号楼1-2-2号。 委托代理人靳玉泽,男,汉族,1930年6月15日出生,北京第二轻工业学校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6号楼1-2-2号。
2、委托代理人靳希智,女,汉族,1958年5月2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副食品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崇文区营房东二条1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新,男,回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北京易昌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一区35号楼132号。 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女,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北京易昌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会计,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一区35号楼132号。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
3、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上诉人靳振成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新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XX)通民初字第5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靳振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玉泽、靳希智,张建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
4、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靳振成一审起诉称,靳振成从事隐形纱窗生产,张建新从事门窗生产。靳振成与张建新于XX年9月商议合作事宜。XX年10月7日,靳振成搬入张建新厂内生产。XX年10月27日,靳振成与张建新签订联营合作合同。后靳振成积极组织生产,从XX年12月至XX年3月,完成了三项
5、工程任务共4500余平方米。其后因张建新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每单项工程完成后即进行结算。而三项工程完成后,张建新迟迟不予结算,工程款及零散用户工程的现金收入均进入其账户。张建新掌握经济不予履行合同,致使合作无法进行。原已商定好的后续工程项目,由张建新出卖给了他人,致使靳振成被迫停产。且合同签订几个月后,张建新在未通知靳振成的情况下迁往新址,在原车间内留有靳振成维修人员以进行工程后期的维修任务。XX年10月,张建新授意房东趁靳振成职工不在时砸锁换锁,使靳振成职工不能再进入。靳振成的设备、物料及生活用品被
6、张建新蛮横的当作废品卖掉。张建新已毫无合作诚意,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靳振成与张建新签订的合作合同;2、清算合作账目;3、判令张建新赔偿被其变卖设备、物料及职工生活用品(价值3万元)及违约金5000元;4、张建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建新一审答辩称,因靳振成未履行工程后续维修事宜,故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张建新未变卖靳振成的设备、物料及职工生活用品,张建新对此事亦不知情。综上,不同意靳振成的诉讼请求。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
7、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27日,以张建新为甲方、靳振成为乙方签订隐形纱窗项目联营合作合同,约定,投资:甲乙双方各占投资比例50%。联营方式:甲乙双方负责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乙方负责组织人员生产安装,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乙方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定期向甲方报账,定期核对成本,账目对双方公开,保证透明度。乙方共同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
8、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单项工程,按不同工地不同的楼号,甲乙双方另行订立单项工程合同(每单项工程结束,验收交付后,双方进行结算与利润分配)。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应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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