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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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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扩大了优惠范围并延长了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
2、自行享受、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等政策措施。为了让大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清楚纳税申报时该如何享受到此项优惠、税收优惠又如何管理等细节问题,特作如下解读。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理解(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4-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
3、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不足12
4、个月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现的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折算)。(二)关于新老减半征税政策的效力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的“自2012年1
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14-,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三)关于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包括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对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仍然不能享受。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
6、优惠按照实际操作上的区别,分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等3种情况分别阐述企业纳税申报时如何计算享受优惠、如何填报申报表。(一)查账征收企业享受优惠的处理。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其上一年度或预计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其上一年度或预计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但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
7、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政策。(1)预缴时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14-预缴申报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栏。(2)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按企业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填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填报的“
8、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或减低税率政策,其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时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减免税金额自动填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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