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488356
大小:68.5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7-12-0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变化1、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5个百分点,相当于减轻税负20%。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4、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
2、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幅度进一步提高,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5、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6、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22第二部分有关确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
3、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251号):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企业所
4、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2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税[2015]34号发布后本条款失效]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5、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650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22第三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文件汇总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
7、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
8、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