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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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小微企业无疑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关键词之一。作为国民经济基本细胞的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在2011年密集出台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在简要分析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定义的基础上,分别就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和其他涉税优惠措施进行简要政策解读。  一、小微企业的定义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涉及到两个概念,分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为正确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必须对这两个

2、概念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率报时,应据实填报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  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

4、点制定具体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十六大项:(1)农、林、牧、渔业;(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建筑业;(4)批发业;(5)零售业;(6)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7)仓储业;(8)邮政业;(9)住宿业;(10)餐饮业;(11)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房地产开发经营;(14)物业管理;(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5、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值得一提的是,小型微型企业虽然称为企业,但在适用范围上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规定以外的行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主要区别  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主要有几个方面不同: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利企业的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但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次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6、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而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指标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如建筑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另外,即使针对同一类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也完全不同。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始终遵循扶持原则制定各类制度。比如在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增

7、值税、营业税等都针对小微企业制定了低档税率,目前密集出台的政策实际上是,以现有基本优惠制度为依据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和优化扶持着力点。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与之前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政部、国

8、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12月31日。则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四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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