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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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发(2013)1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青政办〔1997)15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关怀,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教,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省级统筹,强化地方责任,实行多措并举,积极稳妥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二)基本原则尊重历史,以人为本。长期以来,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牧区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必须尊重历史, 正视现实,严格程序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明确责任,强化统筹。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主体,加大政府统筹力度,以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财政、人社、编办、监察等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注重宣传,维护稳定。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力度,深入细致做好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关心其实际困难,妥善解决正当诉求,合理引导预期。重视风险防范,建立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12月31日前,建立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不留政策死角,基本解决全省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遗留问题。二、适用范围原民办教师指1986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省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或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办或集体办中小学任教后被辞退的编制外教师,以及1989年6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人事厅印发《解决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青教普字〔1989)185号)所明确补助范的退养原民办教师。被辞退代课教师指2013年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 前,198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各地通过各种渠道在编制外聘用并辞退的教师。曾任原民办和代课教师,现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干部职工、或已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国有企业职工其曾经的任教经历已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并视同缴费年限已进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受到开除处理或已离世的人员,不属本《实施方案》三、政策措施C-)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⑻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二》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发放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及提高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各地方财 政分别负担50%,现户籍不在青海的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各市(州)和县(市、区)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决定。相关生活补助发放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补助政策高于本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四、审核认定(一)审核认定主体。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由县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要求审核认定,认定结果要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省内跨区域任教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在原任教学校所在地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现户籍所在地审核认定并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对户籍已迁往省外的原我省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审核认定及养老生活补助费发放,由原任教学校所在地政府负责。(二》审核认定程序。遵循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审核认定、市(州)级汇总、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1.申请。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需向原任教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身份认定申请,领取填写《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无“民办教师任用证书”的,需提供乡镇中心学校或任教学校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证明和 2人以上在职(退休)公职人员出具证明等相关原始有效证明材料。1.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个人申请的同时,须对申请人提供有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形成身份和教龄初审意见后,登记造册。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5)上报县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2.审核公示。县级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个人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和初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并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原任教学校张榜公示7天。同时在县级政府公众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3.登记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社等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建档立卡,并将《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报市(州)级教育行政、财政和人社部门汇总(见附件3),各市(州)级教育行政、财政和人社部门报省级对口部门备案(见附件4)。五、工作要求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紧迫任务,也是新形势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切实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 (一)强化责任落实。地方政府是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人社、编制、监察、公安、档案、工会、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层级负责、属地管理工作机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时间,严格程序,严肃认真做好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认定、待遇核定与补助发放工作。《二》严格时间节点。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稳妥有序抓紧开展工作,在详实核定人数、逐一落实人员的基础上,2017年6月底完成调查摸底初审登记工作,7月底前完成审核公示,8月底前完成汇总备案工作,9月庇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基本妥善解决全省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将对各地初审情况随时进行督查,四季度要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谁认定、谁负责”,严格审核程序,严格认定责任,做到公平公正。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地区和人员的责任。对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同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作为对地方政府考核评价和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省教育、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同时将政策落实情况每年底报告省政《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关联人员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安排专人做好来信来访、答疑解惑等工作,建立相关工作预案,密切关注动态,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工作有序推进。六、实施时间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2017年2月9日印发的原《实施方案》同时作废。附件:1.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审批表2.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人员登记表3.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市(州)汇总表4.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省级备案表 2.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3.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任教情况证明 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审批表姓名出生日期近期照片(小二寸)籍贯身份证号性另1J学历任教年限证明材料简历起止时间(年月日)任教地点证明人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名):日期:审批情况同志在()县学校任教满()年,在()县学校任教满()年,实际教龄()年。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工作领导小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曰期:单位(代章):负责人(签名):日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日期: 注:1.本审批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及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2.证明材料包含“民办教师任用证书”,乡镇中心学校或任教学校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和2人以上公职人员出具的证明等。3.简历应按照任教时间先后顺序填写,任教地点填写到具体所在中小学校,证明人为任教学校所在中心学校或其他能够证明情况的公职人员。4.申请人曾在多所学校任教的,所需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供。 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人员登记表填制单位(盖章):县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序号名姓户籍所在县IEHu性另教校享受生活补助类型生期出曰份号念证历学明料证资核准教龄(年)核准月补助金额(元)核准年补助金额(元)级核见县审意1<23•••填表时间:年月日填报人:联系电话:注:1.享受生活补助类型指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被辞退原民办教师、被辞退代课教师享受生活补助。2.证明资料为“民办教师任用证书”,乡镇中心学校或任教学校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和2人以上公职人员出具的证明等。 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市(州)汇总表序号姓名户籍所在县性别享受生活补助类型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月补助金额(元)年补助金额(元)县级审核意见市州审核意见123填制单位(盖章):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填表时间:年月曰填报人:联系电话: 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省级备案表填制单位(盖章):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序市州享受生活补助类型补助人数月补助金额(元)年补助金额(元)备注123•••填表时间:年月日填报人:联系电话:注:各类型享受生活补助人数应附具体人员花名册。 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被证明人姓名所在任教学校同志于年月至年月在学校年级(或班级)承担课堂教学工作属实。现为该同志作证明,若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乡镇(街道办的一切法律责任。事处)证明意见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 (签字):年月曰 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任教情况证明被证明人姓名所在任教学校同志于年月至年月在学校年级(或班级)承担课堂教学工作属实。本人同意为该同志证明。若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证明意见法律责任。(附证明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人(签字):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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