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认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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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政办(2013)11号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唐河县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唐河县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3月5日唐河县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

2、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13)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20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二、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

3、的适用对象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三、认定依据(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

4、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二)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三)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主要依据当时学校发放工资花名册、学校工作人员花名册、会议签到簿、大队或生产队工分登记册、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教案,并由3名公职人员出具的证言和原任教学校所在村委出具的负责性证明及原任教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四)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

5、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四、补贴标准及计发时间(一)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二)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省实施意见下发当月,即2012年10月。五、工作步骤(一)学习宣传、制定方案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我省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有关文件精神,并要迅速将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政策精神传达下去。在本方案的基础上,

6、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V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13)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2013)2号)精神,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审核认定办法,按照本方案的时间节点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

7、教龄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审核认定办法,须报经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二)调查摸底、个人申请各乡镇(街道)在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实质的基础上,澄清本地原民办教师底数,接受原民办教师个人申请。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4),并收集个人需提交的相关原始材料、证件及单位、个人的证明证言等物证、人证。需到县档案局、教体局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查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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