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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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发(2013)1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青政办〔1997)15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关怀,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

2、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教,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省级统筹,强化地方责任,实行多措并举,积极稳妥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二)基本原则尊重历史,以人为本。长期以来,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牧区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必须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严格程序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明确责任,强化统筹。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主体,加大政府统筹力度,以县(市

3、、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财政、人社、编办、监察等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注重宣传,维护稳定。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力度,深入细致做好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关心其实际困难,妥善解决正当诉求,合理引导预期。重视风险防范,建立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12月31日前,建立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不留政策死角,基本解决全省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遗留问题。二、适用范围原民办教师

4、指1986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省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或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办或集体办中小学任教后被辞退的编制外教师,以及1989年6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人事厅印发《解决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青教普字〔1989)185号)所明确补助范的退养原民办教师。被辞退代课教师指2013年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前,198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各地通过各种渠道在编制外聘用并辞退的教师。曾任原民办和代课教师,现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干部职工、或已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休手

5、续、或国有企业职工其曾经的任教经历已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并视同缴费年限已进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受到开除处理或已离世的人员,不属本《实施方案》三、政策措施C-)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⑻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二》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

6、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发放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及提高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各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现户籍不在青海的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各市(州)和县(市、区)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决定。相关生活补助发放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补助政策高于本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四、审核认定(一

7、)审核认定主体。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由县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要求审核认定,认定结果要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省内跨区域任教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在原任教学校所在地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现户籍所在地审核认定并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对户籍已迁往省外的原我省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审核认定及养老生活补助费发放,由原任教学校所在地政府负责。(二》审核认定程序。遵循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审核认定、市(州)级汇总、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1.

8、申请。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需向原任教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身份认定申请,领取填写《青海省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民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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