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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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风险及对策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不仅对我国合同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其他国家合同法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在经历了良久的发展应用之后,情势变更原则才得以确立。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普遍地支持情势变更原则在相关领域的适用,我国以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对其承认。然而,自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确立以后,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司法适用问题,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适用不当的现象。为此,希望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风险的了解,从而提出良好的解决对策。中国4/vie  关键词:情势变更;适用风险;适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

2、7)01-0127-02  情势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的以保护因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改变而遭受重大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一项原则。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此原则规定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文简约概括了情势变更原则的精神,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大不相同,适用限制上最少。也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此条款时

3、,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与明晰。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称谓及含义  (一)情势变更的称谓  笔者在认真地查阅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资料后,发现我国学界在“情势变更”一词的称谓上存在“情势变更”和“情事变更”两种不同的称谓方式。大部分学者赞同“情事变更”这种表达方式,对他们而言,“情事变更”是合同法领域的术语,而“情势变更”是国际公法领域的术语。并且,大部分学者赞同我国使用“情事变更”一词归因于“情事变更”在我国合同法领域中的适用。笔者认为,应采用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的语言表达方式来表述我国的法律制度。况且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事”的含义为“事情、事故、关系或责

4、任”,而“势”的含义为“势力、趋向、自然界的现象或形势以及政治、�事或其他社会活动方面的状况或情势”,笔者认为,“情势”一词更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及其表达含义。此外,将我国的情势变更的用法与国际用法相统一仅表明我国在用词方面与其相同,且志在将情势变更意译成符合我国表述习惯的用语。因此,笔者认为,使用“情势变更”更为准确和恰当。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对梁慧星教授而言,他认为情势变更的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的客观情况,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导致显失公平,于是允许双方当

5、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1]  依马俊驹教授的观点,其认为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在订立生效到履行终止前的这段时间内,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测、不可预防的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果双方当事人坚持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导致双方的利益失衡,因此,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者终止合同关系”[2]。  在王利明教授看来,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化,从而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如果履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3]。  笔者以为“情势变更”

6、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合同订立的基础非因当事人的原因而产生了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对双方当事人显著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事实。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风险及原因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风险  笔者认为若单纯地将一切形似情势变更而实质上又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适用到情势变更原则中,将会导致以下几种适用风险。  1.扩大情势变更的应用范畴,使得合同一方当事人想尽一切办法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笔者认为,若合同一方当事人将正常的商业风险归结为情势变更情形,则会导致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从而有违公平。  2.使得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及商业风险在适用上出现混

7、乱,从而影响交易安全,导致社会经济动荡。笔者认为,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形。而商业风险则是经营者在商业经济活动中所应该预测到的正常亏损。笔者认为,如果混淆这三者的关系,将会导致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影响交易安全。  3.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裁量权,由法官介入到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中,从而运用公权力去调整、干预当事人的合同关系等,它的本质是一个授权条款,授予公权力进入到私人合同关系中,从而产生滥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危险。由于我国法官素质原因和外界干扰原因,会使得相关案件的裁判问题突出。笔者认为,若不将情势

8、变更与相关概念进行明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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