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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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之探讨摘要: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的三种模式:形成权模式,请求权模式,再交涉模式,此三者各有利弊,但是相比较而言,再交涉模式结合了前两者的优点,更具有可取性。我国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可以选择第三种模式,在完善第三种模式的情况下,构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程序和效果的模式,将会完善我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键词:情事变更;形成权模式;请求权模式;再交涉模式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034-03作者简介:梅燕(1989-),女,湖北黄冈人,上海海事大学2012级法

2、律硕士研宄生。一、概述“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成立之后,做出意思表示的双方当事人就要对自己做出的意思表示负责,这是一条普遍的原则:契约必守原则。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严守此原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公。如,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事或是使合同履行失去意义的情形,如果继续严格按照合同来行事,那么势必会使双方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造成结果不公。为解决此种矛盾,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契约必守原则”的例外,顺势产生了。可以说,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就是为了公平正义,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双方法律关系

3、消灭之前,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事或是使合同履行失去意义的情形时,继续履行合同,维持合同关系将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或是双方当事人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原则。我国《合同法》并未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其中,而是在司法解释中做了类似规定。但是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适用中存在很多不足。现本文以情势变更适应的效果为研宄对象,通过分析、比较三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的模式,最后就我国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模式的选择浅谈一下笔者的观点。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__形成权模式分析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在情势

4、变更原则适用效果中,所谓的形成权模式是指,当发生情势变更情形后,受不利影响方可单方面行使权利,变更合同或是解除合同。对于这种模式,一般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二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单方变更合同。三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既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可以单方变更合同。有一些国家的法律选择了此类模式:意大利选择的是第一类,纳斯拉夫选择的是第三类。这两个国家都在本国法律中将类似的做法明文写进了法条。对于第二类,也有学者赞成,观点认为,情势变更情形中,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此种权利是一项法定变更权,当情势变更情形发生时,由于变更合同是一项法定权利,那么受不利影响方就可以单

5、独作出意思表示以变更合同,此时受不利影响方的这种单独意思表示仍作为合同存在,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要受到含有这种单独意思表示的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但是此学者强调,这种根据权利的形式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可能是随意无限制的,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来行使。形成权模式的优点就是在无需其他方的同意的情况下,就能使受不利影响方在一发生情势变更情形时就能迅速地将这种不利影响消除,且这种法律关系非常明确。简单地说就是能迅速解决情事变更所带来的不公,且法律关系明确。但是相比于优点,其缺点更为合同法精神所不容。此种做法过度地追求公平正义,从而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破坏。合同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也即“契约必

6、守原则”。传统的民法理念,在此原则的精神下,法院都不得擅自改变当事人所订立的契约,即使情势变更事由使得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严重的不均衡,法院也不得轻易改变,更何况是一个自由个体。后续的发展,也是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严格地运用情事变更原则。这种形成权模式只是简单地赋予受不利影响方单方变更或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可能会使对方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相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也是有可能发生的。对于意思自治得不到保护很容易理解,即形成权模式赋予受不利影响方单独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此方就不会去考虑对方的意思,而是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行使权利。对于相对方合法权益易被侵害也是可以理解的。情势变更原

7、则既然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那么在行使此项权利的时候,就也得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可单方变更或是解除合同的受不利影响方,且不说他是个恶意方,就算他是个善意方,严格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他也不能判断对方的利益、取代对方的想法代对方做出决定。总而言之,此做法是很可能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目的就是解决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当赋予受不利影响方单方变更或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前己谈到,此方是很有可能侵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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