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原则及司法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原则及司法适用2010年l2月第33卷第6期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AcademicJournalofShanxiProvincialCommitteePartySchoolofC.P.CDec.2010V01.33No.6不制度与情势变更原则及司法适用力(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06)【摘要]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原则的区别在于二者司法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功能不同,适用的场合不同.有关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原则在相关案件中的司法适用,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则既不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又不适
2、用情势变更原则;如导致合同能够履行,但履行后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建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关键词]不可抗力制度;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203(2010)06—0086—02一,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原则的区别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是在两个意义上使用的,一是指不可抗力事件,即《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所讲的:"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指不可抗力制度,又称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即《合同
3、法》第117条第l款所讲的:"困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之前,非因当事人的过错出现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项原则.要确定相关案件的处理究竟应当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还是
4、情势变更原则,首先应当对二者进行细致的区分.笔者认为,区别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原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制度既可适用于合同案件,又可适用于侵权案件,例如涉及非典型肺炎疫情的侵权案件;而情势变更原则只能适用于合同案件.(二)二者的法律功能不同不可抗力制度是法定免责事Fh,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就要免除违约或减轻违约86责任,它的适用以违约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其功能在于公平分配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情势变更原则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提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其功能主要在于
5、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显失公平问题.(三)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制度适用于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只有当合同能履行时,债务人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减轻或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仍能够履行,致使履行后要么导致显失公平,要么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场合.对于一些客观情况的现,导致合同能够履行,但履行后显失公平的案件情形,一般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如何区分"不能履行"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践中容易引起一定的混淆.在此笔者总结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先界定合同的性质,再从客观情况对合同性质的影响角度判断是导致"不能履行"还是"不能实
6、现合同目的",如对于合同的性质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当属"不能履行";如对于合同的性质没有影响,只是影响了合同的履行,那适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能性比较大.此项区别为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明显的区别.(四)特别提示无论是导致适用不可抗力制度的客观情况,还是导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客观情况,这些客观情况的外在表现形式区别不大,均具有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于合同的正常履行具有一定的影响等共同特征,因此目前不便于从对上述客观情况的归类角度区别哪些情形的出现[收稿日期]2010—10—11[作者简介]孙力(1971一),男,
7、山西闻喜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导致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哪些情况的出现导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笔者认为,应当从所发生的事件中对于合同的影响角度加以区分.比如,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变动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等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或者影响不大,则既不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导致合同能够履行,但履行后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建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适用不可抗力制度.二,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原则在相关案件中的司法适用2007年11月4日,原告山西鑫源兄弟
8、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恒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太原市学府街391号的临街铺面,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