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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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高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帮助企业解决银行续贷难题,设立佛山市高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7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为我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第三条本细则扶持对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

2、一)依法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其中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纳入本扶持范围。(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承诺发放企业续贷资金和承诺无条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10-第二章资金安排第四条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4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资金规模为9000万元。其中,区级资金7200万元,市级配套资金1800万元。第五条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循环使用”的原则

3、。(一)资金专款专用。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用账户、封闭运行和规范化管理,并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责任,保证资金安全。(二)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三)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天,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足额回拨,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做到高效循环使用。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为加强融资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成立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单位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住建)、区公资办、人民银行高明支行、高明银监办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当成员单位人员岗

4、位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协调各合作银行机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工作。-10-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区金融办(下称“管委办”),作为融资专项资金的监管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履行融资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职责,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第七条高明沧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区公资办属下公司)作为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接受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管委办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

5、项资金专用账户,对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资金划拨与回收;对合作银行月度、季度扶持企业续贷计划提出建议,必要时对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做好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等工作。第八条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合作银行就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资金使用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第四章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第九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由管委办与银行沟通对接,确定合作银行,并报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

6、本条件:-10-(一)在佛山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限;(二)分别与监管机构、高明沧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三)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四)指定部门、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定期向高明沧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报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

7、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六)不得就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外向企业收取费用。第五章资金使用程序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原则上应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一般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佛山市高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10-(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六)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七)《佛山市高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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