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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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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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文件的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设立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为做好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汕头市行政区划内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存在还贷资金周转困

2、难的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融资”的政策性资金。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第三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局、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汕头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风险管理,协调各合作银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以下:9(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资金;与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金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金源公司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指导金源公司完善

3、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规范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效用;联合有关部门对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二)市国土资源局: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抵押登记查询,优化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抵押登记流程,确保各级国土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三)市工商局:开通“绿色通道”,加快质押登记查询,优化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质押登记流程,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四)市金融局:协调各合作银行,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动合作银行开展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

4、务。(五)人行汕头中支:进一步推进汕头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建设,抓好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支持金源公司开展征信查询。(六)汕头银监分局:支持各合作银行开展“过桥融资”转贷业务,保障转贷业务的稳健运行。第四条金源公司负责筹集部分资金,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负责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管。金源公司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建立融资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制度,制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及合同文本、申请表格等;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9,约定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还贷资

5、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并对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设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每月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第三章资金安排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和金源公司筹集资金设立融资专项资金,资金分次筹集,首期资金1亿元由金源公司出资,专项用于对已通过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过桥融资”。融资专项资金运营结束后,金源公司足额归还市财政局出资部分。第六条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一)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二)金源公司做好月度资金

6、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三)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归还,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循环使用,提高周转效率。(四)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五)融资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多家企业同时申请的情况,则未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优先。9第四章扶持对象第七条扶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汕头市行政区划内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二)符合

7、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合作银行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续贷资金的企业。(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第五章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第八条金源公司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大的银行进行合作。第九条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汕头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二)与金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并承诺无条件按时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五)续贷放款速度快,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十条合

8、作银行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完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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