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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7卷第8期92011年8月《鹿特丹规则》背离规定对国际贸易法的若干影响摘 要:《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法的本位回归。《鹿特丹规则》的背离规定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自由的最直接体现和合同自由空前扩大的标志。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事人应对任何与背离有关的事项进行成本和利益的权衡分析。在《鹿特丹规则》背景下的批量合同和保险场合下对Incoterms2000的贸易术语的选择显得更加重要。关键词:鹿特丹规则;背离;国际贸易法;影响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594(2011)08-0064-07收稿日期:2010-01-142008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
2、议通过了联合国贸发会议提交的《联合国全程年岁末,一个新的海运国际公约吸引了全球海事界的目光。第63届联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供签署仪式的当天,该规则就获得了包括荷兰、挪威、美国、加纳等16个国家的签署,并在之后又获得了其他5个国家的签约。于是到2009年底,共有21个国家签署了这一规则。而根据《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其生效条件为,“该规则于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这就预示着调整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统一立法的诞生,从某种程度上讲结束了“海牙时代”,开启一个全
3、新的“鹿特丹时代”。虽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航运大国尚未加入,但《鹿特丹规则》的生效与其影响日益扩大已是不容置疑的事实。银红武一、《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法的本湖南师范大学位回归1.外国语学院在如何认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边公约的调整对象和强制性两个问题上,无论2.法学院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边公约的起草者还是研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际法学湖南长沙410081者,历来就有不同的认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边公约的调整对象到底是调整国际海运提单法律关系还是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亦或是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基金项目:输合同法律关系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边公约到底是一部强制性的国际公约
4、还是湖南省哲学社会一部任意性的国际公约呢?科学基金项目(2010YBA162)对于前一个问题的分歧可以从四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边公约的名称上找到端倪,因为“所有的国际条约的主题都体现在条约的名称中”,即国际条约的名称作者简介:实现了国际条约Move1IdentifyingtheSubjectMatter(语步一、指出条约主题)的交际银红武(1973-),湖南武冈人,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法学英语及国际法学功能,故而我们可以从国际条约的名称上得到国际条约调整对象的解读(银红武,2008)。《海牙规则》的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5、》,《维斯比规则》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汉堡规则》的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而《鹿特丹规则》却被定名为《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那么,我们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边公约的调整对象到底应该做一个什么定位呢?关于这一问题的答案研究。64Vol.27No.8AUG.2011国际经贸法规可以从《鹿特丹规则》起草者将《鹿特丹规则》称鉴于《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为《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同公约》的起草者们在名称设计上的良苦用心和调约》的事实中寻求,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边公约整对象上的清晰表达,再加上国际
6、海上货物运输批的调整对象应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量合同场合下合同自由的空前扩大,笔者认为,令人欣慰的是,国际公约名称的变化标志着人们对《鹿特丹规则》就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法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边公约的定位的反省,并且的本位回归。最终回归到了正确的前进道路上了。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边公约的强制性问二、《鹿特丹规则》背离规定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自由的最直接题,左海聪“并不认为存在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维持或扩展强制性体制。”相反,他的观点是“合同自由要优先于政府的立法干预,现在是恢复海上货体现和合同自由空前扩大的标志物运输的合同自由的时候了:一项新的任意性国际(一)《鹿特丹规则
7、》第80条的背离规定公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可供选择的方法。”(左海RobertoBergami认为,《鹿特丹规则》在规范聪,2003)然而,左海聪的这一观点为杨洪所反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方面采取的是一种未来主义和前对。杨洪(2007)主张“海上货物运输法自100多瞻性的方法,本着这样的视野制定出的规则毫无疑年前产生之日起,无论是在国内立法还是在国际立问既有先进性的成分也有引起争议甚至引发震动的法的层面,都毫无例外地打上了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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