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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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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第二条凡进入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一)按序排队购票或取票,持有效车票证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
2、单人单程使用,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乘客可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凭有效车票领取本程发票;持储值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使用青岛地铁APP乘车,车费将在出闸后通过系统在预先绑定的默认支付渠道中扣除,乘客可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凭APP乘车记录领取本程发票;(三)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由成年人带领免费乘车;(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五)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5-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
3、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前列行为的乘客,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六)乘客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后,除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票面完整、票内信息可以读取且未曾使用过的单程票,可在发售当日当站办理退票。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持相应的有效车票到线网任意车站办理退票手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第四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一)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物品,
4、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三)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等,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5-(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视力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且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第五条乘客应当配合经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经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
5、,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一)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电扶梯上行走和出口处逗留;行动不便及携带大件行李、轮椅、推车等的乘客应主动乘坐无障碍电梯;(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三)进出车厢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及高度差;(四)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五)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
6、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六)在车厢内,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列-5-车到达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七)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第七条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扰乱客运秩序(第二十七条)行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在轨道交通区域内使用明火;(二)在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三)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聚众演讲、相互推挤、打闹奔跑、滋事斗殴;(五)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
7、人员的行为;(六)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操纵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七)赤膊者、赤脚者、油污衣裤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行为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八)无人陪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坐列车或者电扶梯;(九)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第八条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第三十八条)行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5-(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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