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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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个人所得税法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纳税人身份的确定、纳税人所得来源的确定、应税所得的项目、税率、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减免税优惠和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纳税办法等内容。本章难点问题是:每次收入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计算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等。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交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后来经过五次修正。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自2008年3

2、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

3、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第二节所得来源的确定对纳税人所得来源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1、所得来源地的具体判断方法。(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

4、地作为所得来源地。(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2、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根据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

5、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

6、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②

7、内退问题:A、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B、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C、个人在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①可分为两类:纯生产经营所得(4项)、独立劳动所得。②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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