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7119612
大小:63.12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2-01
《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优化配置县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县城建设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县城规划区指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县县城1995-XX年的远景规划区控制的范围。第三条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
2、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镇、村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二土地规划第五条县政府根据经省政府审批的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建设、土地等部门,编制县城规划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第六条县城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的确定应当符合县城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建设用地规模。除尘滤布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己经省政府批准的县城土地利用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用地项目只能在县城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3、范围内进行建设。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土地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土地管理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应当逐步纳入国有土地管理范围,其中城区内和周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利用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县政府经依法没收、征用、收购后可以转为国有土地。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中村居民需建设用地的,要由土地、建设部门本着逐步改造城中村,使其向居民区发展的原则,统一
4、规划、统一审批。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先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建设局本着高效利用县城规划区内有限土地资源的原则,按照县城规划,经认真审核、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发给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经县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私自进行土地交易。对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私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私下供应土地或擅自垫土填坑、乱占水面的,一律视为非法占地。第十二条严禁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到
5、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严禁私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让方应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合同无效。依法抵押、租赁土地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注册登记。审核同意后,核发,凡未领取而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的,不受法律保护。四土地储备第十四条县政府成立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县土地收购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收购计划,对需
6、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调整的县城存量土地进行收购、前期开发、资金测算、招商洽谈等投放市场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县政府应依法统一规划、管理、使用的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水面、洼地、坑地等集体土地;(二)依法应当收回的违法用地;(三)企业破产、撤销、搬迁或单位合并腾出的划拨用地;(四)政府统一规划、拆迁后获得的土地;(五)依法收购的土地;(六)县政府指定收回的土地;(七)土地使用期满被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的土地;(八)获取土地使用权满二年后无力开发建设,又不具
7、备转让条件的土地;(九)因城市建设和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对已出让土地提前终止合同,需收回的土地;(十)土地使用者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十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县政府需征用的土地;(十二)县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第十六条符合上述条件能立即进行储备的土地,要当即收回。暂不能收回的,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储备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制定收购实施方案,压滤机滤布厂家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县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
8、使用权人签订,并约定补偿费用及办法。第十七条根据合同预定的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八条被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都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登记造册,并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第十九条经前期开发后的储备土地使用权,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五土地征用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时,被征地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并按要求交付土地。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时,文字通知被征地单位指定专人到现场指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