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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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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山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信政文〔2017〕23号)的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
2、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光山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县住建局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光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日常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14—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具体工作的,应当向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3、,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县人民政府可专门成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县住建、国土资源、公用事业、政府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主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
4、,特别是在征收计划、征收补偿方案、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统一。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接受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被征收人的监督。第八条—14—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5、。监察机关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进行房屋征收。第十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征收房屋的各类征收项目,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所在区位、范围、被征收人的户数及项目建设等基本情况;(二)县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6、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材料;(三)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项目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材料;(四)县住建局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14—县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结合住建、土地、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县政府组织住建、
7、公用事业、国土资源、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县住建局负责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的认定;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用途及面积的核实;其他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二条征收范围内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8、。第十三条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预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标准、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14—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发改、政府法制、国土、住建、财政、建设活动实施单位等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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