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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孙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孙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孙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一中刑终字第57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浩,男,35岁(1973年2月13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XX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
2、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浩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XX年12月13日作出(XX)海法刑初字第32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核实相关证据、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
3、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一、被告人孙浩和被害人马颖系XX年在网上聊天时相识。XX年4月至6月间,孙浩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马颖购买到低价位香槟色丰田威驰轿车,分两次先后在本市海淀区、大兴区两地骗取马颖人民币共计138000元。同年5月8日,孙浩向马颖退还人民币万元。同年6月14日,公安机关接马颖报案,赶到本市海淀区北洼路汉拿山餐厅内将孙浩抓获。其余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马颖的陈述、证人顾江波的证言、收案登记表、汇款单复印件、收条复印件以及被告人孙浩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二、XX年11月间,被告人孙浩向被害人杨丽华谎称北京市
4、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36号海晟名苑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向外出租,与杨丽华签订停车场管理服务合同,以收取管理费、管理员服装费的名义,先后三次共骗取杨丽华人民币万元。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杨丽华的陈述、证人刘志强的证言、《停车场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停车场管理服务合同、收条、借条复印件、到案经过、被告人孙浩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
5、,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三、XX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浩向被害人景宁谎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36号海晟名苑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向外出租,在本市东城区与景宁达成停车场管理服务合同的口头协议,并以收取管理费为名,骗取景宁人民币2万元。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景宁的陈述、收据复印件、收条、被告人孙浩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孙浩以
6、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孙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责令被告人孙浩退赔人民币万元,发还被害人马颖人民币10万元;发还被害人杨丽华人民币万元;发还被害人景宁人民币2万元。
7、 上诉人孙浩的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其诈骗马颖、杨丽华的事实不清,数额有误;对其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浩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审查,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且内容能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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