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6918869
大小:5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30
《丹麦调解制度发展简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丹麦调解制度发展简析 摘要:丹麦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虽不受2008年欧盟调解指令的影响,但其本身具有完整的民事调解历史,并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多元化的民事调解机制。丹麦调解制度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满意度高,同时也面临着缺乏统一调解法典、部分法律实践性弱等困扰。 关键词:法院调解调解员丹麦调解制度仲裁协会 一、丹麦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 当研究丹麦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时,首先想到的是1683年克里斯汀五世制定的丹麦法,这是丹麦首部确认在所有民事案件中可适用调解的法典。在1683年法典开启了民事案件中调解实践的先河后,为妥善、友好、经济地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1795
2、年法典要求于各个民事案件中运用调解制度的政策,这是推进丹麦调解普及化的直接举措。 事实上,丹麦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前后就出现了一种被称为纠纷解决理事会的调解方式。这种理事会是由当地最良善的人组成,他们通过调解的方式来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ADR程序来弥补传统诉讼程序在当事人接近正义方面的不足的第三次司法浪潮开始掀起,而1980年丹麦法律的和平改革则乘着第三次浪潮成为引入ADR制度的先驱。1998年,丹麦司法部门专门设立了民事程序改革委员会。2001年,该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地方法院的一般民事诉讼提案,同时也提交了关于其他法院的调解程序方面的提议。
3、2002年下半年丹麦主持欧盟首脑会议之后,外交部安排设立了一个21世纪民事立法的研讨会,该研讨会集合了丹麦司法部、法院系统和律师协会,主要议题是ADR制度,其中尤聚焦调解制度。 目前丹麦有许多调解法规,但尚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调解法典,诸多调解规范散见于部门法中。 二、丹麦调解制度的特点分析 (1)调解适用的自愿性 在丹麦的调解立法与实践中,调解的适用具有高度的自愿性,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决定适用。在法院调解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强制考虑适用调解或者被强制适用调解的情形。在仲裁调解规则中也有明确表示仲裁机构本身无权发起调解。而至于私人调解,自然是具有最高自治性的
4、调解方式。 (2)调解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丹麦的调解员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在早期,丹麦的调解员并非是法律专业的人士,相反的,调解制度强调对社会、对人的尊重以及人类的普遍共识。调解员作为一项社会职责和光荣使命,没有工资报酬,但特别出色的调解员将获得国王授予的奖励。 19世纪初期,就如何将调解制度整合进诉讼程序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辩。对于调解人的资格要求也发生了变化,受过专门教育的律师数量与复杂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促使丹麦寻求将调解制度纳入广义上的司法体系。 丹麦调解员是独立且专业的,在仲裁协会的辅助调解时,仲裁人与调解员并没有身份上的重合。在西方,调解和仲裁
5、被看做两个不同的程序,仲裁员调解失败又继续仲裁是不可想象的。虽然仲裁员与调解员身份是否合一各有利弊,但调解员身份的独立性的确是丹麦调解制度的特征之一。 (3)调解法律规则的分散化 尽管丹麦传统的调解习惯在1950年被废止,但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在审判前寻求和平解决争端的传统仍然保留,由此法院调解在丹麦仍然相当普遍。可是丹麦没有统一的调解法典来规范法院调解,只是在诸多的零碎部门法中规定了相关调解的条文。目前丹麦法院调解的适用依据主要是法令,但这些法令往往不是专门针对调解的,而是涵盖整个民事诉讼法,只部分涉及如何在法院中适用调解程序。另一方面,仲裁协会的调解则是通过调
6、解规则的形式颁布并实施的。在1995年的自愿适用调解规则被束之高阁多年后,2010年颁布的丹麦仲裁调解规则,重拾仲裁协会辅助的自愿调解方式。 (4)调解组织的多元化 当前,丹麦调解组织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调解存在多种模式。除了法院调解之外,丹麦调解模式还包括仲裁协会辅助的调解以及成长迅速的私人调解。 丹麦有许多解决民事纠纷的民间调解组织,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丹麦冲突解决中心。该组织成立于1994年,有各类专业背景的调解人,比如律师、心理学家、教师、治疗师等。二是由律师在1993年首建,于2003年重组的丹麦调解组织,其成员大部分为律师。另外,第三个
7、组织是家事代诉人联合组成的组织,其中包含了许多专门处理家事调解的律师。 而除民间调解组织外,丹麦仲裁协会,又称为哥本哈根仲裁协会,是组织调解的力量之一。该协会成立于1981年,由丹麦律师协会、法官协会、丹麦工程师社团、丹麦手工艺和交易理事会、丹麦工程师联合会联合组成。 三、丹麦调解制度的具体实践 (1)法院调解的运作 丹麦的法院调解是调审分立式,即单独设立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并立,一般为审判的前置程序。如调解成立,调解协议书具有类似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立,则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判。 2008年,立法法令第168号修改后的第27章规定的司法行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