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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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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我国自首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论文摘要自首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减少司法运作成本,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的自首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便出现了雏形,在秦汉时期得以确定。直到唐代,自首制度得到较大的细化及完善,由此自首制度正式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中一项较为完备的制度。宋、明、清是我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发展时期,其在唐律的基础上各有发展。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继承与发展了古代的自首制度,使得自首制度更具具体性、适用性和科学性。本文主要对我国自首制度的发展过程、现行刑法中自首制度的本质
2、及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思考与研究。 论文关键词自首嬗变概念 一、我国自首制度的嬗变 (一)自首制度的形成时期和确定时期 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未被官府捕获或者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主动投案坦白罪行,官府对其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制度。 早在西周时期,《尚书·康浩》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意为如果犯罪人已经把犯罪事实全部述说出来,即便是犯了大罪,也可以免除死刑。据此可知,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自首制度的雏形。 时至秦朝,自首逐渐形成为一种法律制度,秦律中“自告”、“自出”等
3、就是对自首的规定,其中也提出了相应的减轻处罚的办法。 汉律继承和发展了秦律中有关自首的规定。在汉律中,自首被称为“自告”,意为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未被发觉时,就先自行投案,与之前的定义基本相同。 在随后的魏、晋、南北朝及隋律中,“自出”、“自告”等称谓都被取消,而统一为自首,自首制度从而确定下来。 (二)自首制度的成熟时期 古代的自首制度在经过漫长的发展后日渐完善。其中,《唐律》可以说是封建社会自首制度的立法典范。 《唐律》中的自首,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犯罪人在犯罪未被发现时主动投案自首;二是犯罪人在交代此罪
4、时主动陈述和承认彼罪的罪行。此外,《唐律》还对“视同自首”和“不视同自首”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自首制度。 《唐律》无疑是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之作。正如清朝大学士纪晓岚先生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评价《唐律》为“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可以说《唐律》是古代中国“礼法合一”的典范,并充分体现了在严厉打击犯罪的社会环境下我国法制的人文情怀,同时也对后世的自首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自首制度的发展时期 宋朝对于自首的规定与唐代大致相同,但也有发展之处。例如,宋代法律增加了“犯罪已发”
5、的自首,并将“坦白”纳入自首范畴,从而扩大了自首的范围。 明代法律同样以《唐律》为立法渊源,不同的是在内容上有所改进。比如《唐律》中的律注“自首免罪,犹惩正赃”上升为明代律条的正文,并增设了律注对3“正赃”这一概念作出了立法解释。 至清代,《清律》以明律为蓝本,但对自首制度做了一些补充规定。清律对自首内容的补充规定过于繁琐,在适用上远不如《明律》简便。为此,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用近代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和刑法原则编纂的刑法典,即《大清新刑律》。在新刑律总则的第九章规定了自首制度,其中对唐代关
6、于自首的规定进行了简化,使得自首的概念、条件等更为明确。 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的自首制度,起源于西周,确定于秦朝,完备于唐代,发展于宋、明、清。经过漫长的演变与发展而日渐完善。可以说,我国古代的自首制度,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我国现代的自首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自首制度的概述 自首制度,也称自首从宽制度,因其对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减少国家对于刑事侦查、司法审判等人力及物力的投入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而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 我国现行《刑法》第6
7、7条对于自首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犯罪人的自首供述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人予以从轻处罚。其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的罪行的,也属于自首范畴,可以根据情况减轻、从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一规定有效节约了司法机关的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又增设了一款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规定扩大了自首的
8、范围,放宽了自首的从宽幅度,在体现刑事法律精神的同时凸显了我国法制的人文关怀。 三、自首的本质和意义 (一)自首的本质 所谓本质,即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事物本质的隐蔽性,则更要求我们必须透过现象看待和掌握本质。 自首的本质,绝非简单的悔罪。所谓悔罪,更多的强调犯罪人犯罪后的一种主观心理,只是从犯罪者主观的角度看待自首,并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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