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立法缺陷与完善的研究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立法缺陷与完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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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立法缺陷与完善的研究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立法缺陷与完善的研究一、我国学者对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的研究近况  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争执,笔者认为对本罪进行研究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找到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问题进行分析,找到发展之道,这是进行研究的落脚点额关键点所在,更是服务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然而学者们对此进行研究的还很少,无法跟上不上司法实践的步伐,需要对本罪进行清晰的把握和清晰的价值判断,找出存在的问题,找到发展的途径。  二、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在立法上的不足  (一)行贿的客观方面以及行贿的对象模糊  在我国刑法中

2、,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行为方式,立法上只用了给予财物,仅从给予一词,在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在心中会有很多的疑问,比如:是行为人亲自给才算给予?还是行为人委托其他人给,也算给予?以及给予的对象是谁?是只包括公职人员?还是也包括公职人员的家人或者与公职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法人或者团体?以及给予到底是仅指实体上收到?还是也包括提议,许诺,抽象上的利益等?仅仅只有给予一词是回答不了这些问题的,关于此点笔者认为:  首先,在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中,立法者的本意是不要求必须是向国家公职人员本身贿赂为要求的。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目的是行为人既可以自己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

3、官员行贿,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官员行贿。我国立法上行贿方式说的是给予外国公职人员财物,只说了给予财物作为行贿罪的行为方式。那么这里的财物仅仅是指实际上的财和物吗?如果这样理解,我们显然觉得不合理,因为我们都知道,现实中的许诺,提议等这些非实体性的利益也是常见的,可是如果我们自作主张把给予自动认为包括那些非实体性的利益,会有种无法可依的感觉,即使有的专家学者说这是概括立法模式,但是,对于一个严谨的法律人,他们的最高指导者是法律,严格的依照法律操作,而不能根据学者的主观想法,因此我们认为采取列本文由.L.收集整理举式的模式,我们把给予一次更加具体化,这样会更加科学,

4、更具有操作性,法律会给我们更多的安全感。  其次,我国刑法没有提到向公职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团体或者组织贿赂是否犯罪,只规定了向公职人员本人贿赂为犯罪。在现实中,这一法律漏洞就给一些不法行为人有机可趁,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贿赂与公职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组织或者团体,而不是公职人员本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符合我国立法目的的,纵容了不法行为人,因此,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泛滥,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行贿罪的对象,弥补这一漏洞。  (二)贿赂内容不完善  众所周知,现在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高超,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不容易被人们直接识破,在过去,贿赂只是单纯的给予财物,但是现在,仅仅给予财

5、物已经不能很好的反应社会的现状,这就要求我们对贿赂的内容重新做出研究,然后划定界限。  目前,在我国学者们,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且也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看法。关于贿赂的内容的几种学说,被学者、社会普遍认可的,同时和社会现状比较吻合的就数利益说了,也可称为需要说,这种学说的观点是,只要贿赂的内容满足了被贿赂对象的某种需要就该被归纳到贿赂内容的范围,无论是财物的,或者抽象性的利益的都可成为贿赂的内容。这一学说适应了社会,和现实相吻合。因此,我们立法也要赶上社会的潮流,甚至先于社会做出预测。这才是法律的预测性的体现。给民众一种安全感。  (三)主观方面有待进一步限定与完善  我国刑法

6、在主观方面规定是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这如果是对我国的公职人员做这一要求,是非常合理的,在我国本国范围内,我们要使公职人员积极的履行职务,我们是不需要给他们好处的,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如果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则明显是消弱了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热忱和积极性。在对是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这一问题上,我们对本国官员和对外国官员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虽然我国刑法和公约在主观方面上都是故意,但是故意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只所以需要有这样的区别,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没有对行贿的数额进行具体规定  在制定本罪的时候,公约对关于行贿的数额问题没有限制,即只要间接或者直接给

7、予了允诺,或者干脆直接给予好处,那么无论这些好处的数额是多少,都视为构成了本罪.反观我国的现行立法规范,由于贿赂限定于给予的是财产或者财产性质的利益,因此想要构成本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数额而且还是较大的数额才行.  在我国现行刑法的一个特点,那就是对于犯罪的数额,是一个很重要的构成要素。数额较大是作为本罪的一条构成要件,这样做有其必然的合理之处,把数额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可以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危险性以及可以知道行为人行为的严重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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