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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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罪立法缺陷与完善立法研究福建法学2009年第4期(总第100期J挪用公款罪立法缺陷与完善岳金富’杨玉兰”【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条文的要求更高,其基本要求”一是刑法的法定化,实定化,一是条文的明确化.前者要求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条文规定,必须作实体的规定;后者要求条文的规定,必须意思确切,文字清晰,不容稍有混淆0”①而97刑法第384条虽然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仍存在不少缺陷,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困惑,影响了对挪用公款犯罪的查处,因此有必要完善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关键词】挪用公款罪立

2、法缺陷完善建言一,法条表述中的缺陷(一)法条规定不符合汉语规范在97刑法第384条中,”挪用”,按字面解释,”挪”即移动,”用”指使用,”挪用”就是指移作他用,即改变事物的本来用途,将之转移作其他用途.其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二是私自用(公家的钱).②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从立法本意,该罪在刑法分则的体例及其侵害的客体三个层面来看,其含义是将公款挪作私用,即按”私自用公家的钱”解.③97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或者挪用……,或者挪用……是挪用公款罪”,这种规定犯了循环往复的逻辑错误,在定

3、义项中出现被定义项的内容,它并没有解释挪用含义.此外,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特征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也存在语病.”挪用”的”用”意为“使用”,根据法条理解,其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法条中”使用”的主体,根据条文应当是”个人”,”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包括挪用者自己或者他人.”归”的意思是”返回,还给,由,趋向或集中于一个地方”等.④在此处应为”由”.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扩展开来即为:”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挪给自己使用由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这属于语法错误.因此,建议将有关条文表述为”将公款挪给个人使用”,从而避免语病,使之符合惩治公款

4、私用的立法本意.(二)法条表述容易产生歧义根据97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对于上述三种形式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就是单纯从刑法条文的字面上进行理解,认为,97刑法第384条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进行非法活动”这种情况紧密联系规定,而在规定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其他两种情况时则未载明“归个人使用”,因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只限于非法

5、活动这种情况所必需,至于挪用公?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①甘雨沛,何鹏着:<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16页.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3版,第939—940页.③徐振华:<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法学家》2001年第2期,第9l页.④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前引书.第472页.46福建法学2009年第4期(总第100期)立法研究款进行营利活动和其他活动这两种情况,

6、则不限于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包括挪归公用.⑤这种观点违背了设立挪用公款罪是为了惩治公款私用的立法本意,但其直接利用立法对三种挪用公款情形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和”挪用公款”不同的表述而导致语意含糊的缺陷,从法条的内容推出歧义,则表明法条的规定内容存在容易造成歧义的缺陷.因此,如果要继续以三种具体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建议参照97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表述,将挪用公款的罪状表述如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三)有关法律概念

7、含义不清,容易造成不同理解例如有”未还”之争.如何理解”超过三个月未还”,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人根据条文词义作出这样的理解,即认为”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挪用公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在案发时未主动归还的.”超过三个月”与”未还的”是并列的限制条件,如果虽超过三个月但案发前已还的,即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不应视为犯罪.⑥另一种观点认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即构成犯罪,如果挪用公款在三个月期限内已退还的,则不构成犯罪.超过三个月纵使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也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考虑.⑦对此两种不同理解,后一种理

8、解符合刑法规定该罪的立法本意,并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的规定内容是相一致的.笔者认为之所以对“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出现理解上的不同,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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