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堕胎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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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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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堕胎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建议陈玉领【摘要】在我国,堕胎的大量涌现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日益严重的堕胎现象,严重冲击着社会秩序、危害着妇女健康,而且贬损着生命的祌圣价值。但我国有关堕胎的立法适用范围极其狭窄,在某些方面甚至是一片空白。既有的相关立法在位阶和内容上同样存在着混乱和冲突,法制呈现出极不统一性。堕胎在我国的随意和泛滥,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与我国堕胎立法的不完善而对堕胎规制不足有很大的关系。整体而言,我国的堕胎立法并不能有效回应现实问题。加强立法并增强人们对生命价值的重视显然成了当务之急。【关键词】堕胎;立法现状;生命价值;完善建议Onthedefectsandimprovemen

2、tsuggestionsoftheexistingabortionlegislationChenYulingAbstract:ThereisnoargumentontheincreasingnumberofabortioninourChina.Theincreasingseriousphenomenonofabortionhasimpactedonthesocialorderseverely,damagedwomen’shealth,anddisparagedthesacredvalueoflife.Theapplicablescopeofabortionlegislatio

3、nisextremelynarrowanditisevenblankinsomeaspects.Therearesomeconfusionandconflictsoflegalhierarchyandlegislationcontentsamongtheexistingabortionlegislation.Thereasonofabortionrandomlyandfloodingisvarious.Ithasgreatrelationshipwiththeshortageoflegislationrestrictionsowingtotheimperfectionofabortion

4、legislation.Ingeneral,China^abortionlegislationcannotrespondtothepracticalproblemseffectively.Itisemergenttoenhancelawmakingandpeople’sawarenessoftheimportanceoflifevalue.Keywords:abortion;legislativesituation;valueoflife;suggestionsforimprovement国家人U计生委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人工流产多达1300万人次,位居世界第一,其中

5、25岁以下女性占一半以上,大学生成为人流“主力军”。1面对几乎将近泛滥的堕胎现象,我国的堕胎立法存在明显不足。一、我国堕胎立法的现状分析对于堕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5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而冇关系统性规定堕胎问题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只有2002年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另外有9个相关的地方性法规,6个地方政府规章,层级更低的地方性规范文件约70个。本文对上述法规和

6、规章作简单的梳理,见表一。各省市的法规或规章的立法0的都十分明确,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允许堕胎的例外情形也都有相关规定,但与现实难以接轨。整体而言,现阶段的堕胎立法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一)缺乏尊重生命价值的立法理念如前所述,0前我国冇关堕胎问题的全国性系统规定见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这一部门规章。而该《规定》的制定目的亦十分明确,第一条规定:“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显而易见,《规定》的目的即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U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规制社会中因“重男轻女”而任意堕胎的状况。各个地方的立法目的同样十分明确一一平衡出生人口性别比(但由于受重男轻女的观念的影响,很长时间以来,许多家庭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后若发现是女性一般会进行堕胎手术,由此看来,平衡人U性别比也就是“保留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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